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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溧阳市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发放流程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1-12-21 浏览次数:    来源:农业农村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办〔2017〕3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苏农财〔2018〕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资金发放流程公示如下:

一、扑杀补助范围与对象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含监测阳性),符合《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苏农财〔2018〕28号)规定的强制扑杀病种和畜禽品种范围,对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二、疫情(监测)信息报送

相关疫情或监测结果按有关程序确认后,市农业农村局将强制扑杀数量、死亡数量等信息,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规定逐级审核上报。

三、扑杀补贴信息审核备案

(一)市级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和审核扑杀补贴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1)疫情公告(通报)或人畜共患病监测报告;(2)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农业农村局扑杀工作报告。(3)扑杀现场照片(至少3张,显示被扑杀畜禽、畜禽标识、扑杀场所等重点要素,注明畜禽品种、时间、地点、数量等主要信息)。(4)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级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疫情(监测阳性)处置工作情况,适时将强制扑杀畜禽数量、被扑杀畜禽所有者及补贴经费数量等主要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质疑,应及时核查,通报核查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严防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省、常州市级备案。市级审核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将材料报省、常州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四、经费申请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苏农财〔2018〕28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和各地报送的证明材料,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申请中央扑杀经费。

五、经费下达和发放

(一)省级以上资金下达。

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审核并下达我省强制扑杀补贴中央经费后,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中央补贴经费与省级财政经费(省级农业公共服务专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将扑杀补贴分别下达到设区市和县(市)。

(二)补贴发放。

补助资金按照市财政支付相关要求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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