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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常办发〔2021〕1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1〕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发放流程公示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
包括具有我市户籍且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二、救助对象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困境儿童、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重点优抚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配合民政部门将符合认定条件的纳入到低收入人口中,做到应纳尽纳;总工会负责认定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三、救助补助标准
医疗救助待遇包括参保费用资助、医疗费用救助等项目,具体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1. 参保费用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
2. 医疗费用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属于住院、门诊慢性病和特定病(不含特药和特定病药品)的,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属于普通门诊的,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元。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执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分级诊疗及首诊转诊制度,对市内就医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普通门诊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降低比例同比例降低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对市外就医未按要求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降低比例先行自付后,剩余部分再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救助。
3. 待遇享受规定。救助对象不得因具有多重身份重复享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自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的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经相关职能部门动态复审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自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4. 特殊情形处置。我市范围内救助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承担,相关医疗救助信息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定期比对交互。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即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经相关职能部门动态复审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仍享受原医疗救助待遇。
四、救助补助发放
按实际发生数补助。
溧阳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