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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审查, 2021年3月19日我局对溧阳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建设溧阳市南渡再生水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9日(7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传真):0519-87209926
通讯地址:溧阳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溧阳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建设溧阳市南渡再生水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批复
常溧环排许〔2021〕1号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