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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和溧阳市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为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使用、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根据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项方案》《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和《常州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常应急〔2022〕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5条硬措施和江苏省50条检查内容为重点,以推进精准执法为抓手,以防范遏制较大事故为底线,结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危化品使用、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危化品使用、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检查重点
一是可能导致群死群伤、风险等级较高的重点企业(风险报告中涉及重大风险与较大以上风险超过10条的);二是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电镀、喷涂作业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企业;三是危化品使用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点以及集中治理中涉及到的企业;四是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
三、工作安排
大检查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底前)。各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将大检查看作提升企业和地方安全基础的重要抓手,要结合实际细化检查方案并落实,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分析研判影响制约本企业、本地区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运用风险报告成果,精准匹配管理等级,精准检查。要通过媒体宣传、开办专题专栏、“常州应急”APP系统提醒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2年5月底前)。各企业要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自查自纠,其中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要及时在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申报信息系统报送自查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严防事故发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企业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查漏补缺,涉及重大隐患的要建立整改清单,确保企业逐条逐项整改闭环。
(三)深度检查阶段(2022年9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未及时在系统中报告自查情况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通过专项执法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可能导致群死群伤、风险等级较高的重点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对非煤矿山、电镀、轻工和食品加工的有限空间、单班作业30人以上的涉爆粉尘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对金属冶炼、喷涂作业企业完成40%抽查;对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
(四)回头看阶段(二十大闭会前)。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提升,及时总结反思,坚持举一反三抓整改,立足整改抓提升,不断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对问题隐患突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开展进驻式巡查,压紧压实责任,全面整治问题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危险化学品行业检查内容
(一)危化品使用企业老旧设施、仓库安全风险防控方面
1.3月底前,各有关企业是否按要求对涉及的老旧设施、危化品仓库开展风险辩识、自查评估,形成老旧设施、仓库安全风险评估台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2.9月底前,各有关企业是否完成老旧设施、仓库改造提升。
3.监管部门组织对一般安全风险老旧设施、仓库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对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方面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2)主要负责人是否考核合格,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3)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AQ4128规定,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4)零售场所是否张贴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5)存放产品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产品码放是否整齐、稳定;(6)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7)是否销售冒牌、超标违禁及“假大空”等违规产品或专业燃放类产品;(8)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9)是否在店门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三)通用重点检查事项
1.危化品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法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是否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全面落实较大以上安全风险针对性管控措施。
2.开展“打非治违”情况。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危化品及烟花爆竹非法运输经营、“小化工”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等问题。
五、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检查内容
(一)通用重点检查事项
1.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企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工业企业风险报告: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3.常安码运行:未开展四类风险辨识;未从工程技术、管理手段、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多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未在风险岗位张贴风险告知卡,较大以上风险告知卡尺寸、材质不符合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未定期开展扫码自查。
4.可视化管理:未设置厂区安全宣传栏;未规范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未规范张贴岗位应急处置卡;未规范张贴操作规程。
5.企业外用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二)非煤矿山检查重点
1.综合管理情况:是否编制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是否制定完善矿井各类图纸、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是否符合实际;是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满足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全员岗位职责制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统一管理,上岗前是否按要求开展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要求使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持续完善各类基础设备设施,复工复产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采场作业情况:是否采取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规程和开采设计要求;边坡是否定期开展检查,边坡出现滑坡或坍塌迹象时,是否停止影响区域的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场区是否设置警示标志,通往外界道路的坡度、弯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是否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线路是否安设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检修。
4.爆破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爆炸物品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爆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警示标志或岗哨,是否如实填写爆破记录。
(三)冶金铸造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行车和吊具不符合冶金起重吊运相关要求。
2.行车吊钩、葫芦、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值班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四)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五)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
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六)电镀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电镀槽加热管的加热区上限位置低于槽液最低液面50mm;电加热的槽体未布置液位计、未与电加热系统联锁。
2.电镀车间电加热棒、整流器外壳等电气设备未可靠接地;未定期检查电气设备腐蚀情况、接地绝缘、线路老化破损等情况;电气设备未安装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3.有机溶剂除油槽未设置单独的排风系统,通风管道未采用不燃材料,水平管段未设置防火阀。
4.镀槽下和锌锅底部天然气燃烧室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警报装置,作业现场未配备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
(七)喷涂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喷漆室、调漆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并应向外开,且保持畅通;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2.油漆(溶剂)仓库应按要求单独设置,在门口设置防静电装置及防止液体流散的门槛或围堰,库内设置温湿度计,油漆(溶剂)仓库内不得分装油漆(溶剂),不得在仓库内调漆;调漆室存量不得超过当日用量,调漆间宜靠近喷漆区域;在喷粉区内只允许存放当班所需的粉末涂料量,粉末涂料不应与溶剂型涂料及稀释剂存放在一起。
3.封闭式喷漆室、烘干室、调漆室和油漆(溶剂)仓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仪安装应满足防爆要求;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须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要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在自动喷粉室内,应安装可靠的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
4.布置在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仓库内部及其配套的排风系统区域的电动机、电器和其他电气装置应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规定;静电喷涂回收系统风机后串联二级袋式除尘器且为自动喷涂,风机应选择防爆型;禁止使用非防爆的电热装置用作干燥、发热装置。
5.危险区域内宜采用有色金属(铜、铝等)、木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可发出火花的铁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塑料油抽。
6.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油漆(溶剂)仓库等应采用机械通风;喷漆室应设有漆雾净化装置;喷粉室应设有机械通风和粉末回收装置,回收装置出粉口应采取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
7.涂漆作业开始时应先开风机,后启动喷涂设备,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喷涂设备,后关风机;喷粉操作在排风机启动后至少3分钟,方可开启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在停止作业时,先停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3分钟后再关闭风机。
8.喷烘两用喷漆室应设置温度限制开关,喷漆设备、烘干设备和通风系统应有连锁装置。
(八)其他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冶金等工业企业:未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建册;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未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未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2.冶金铸造企业:高温熔融金属冶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水冷元件未设置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3.建材企业: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
4.轻工企业: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九)环保设施使用安全
1.未组织环保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开展环保设施使用安全专项培训教育。
2.未对已经建成运营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落实管控措施。
3.进行涉及环保设施的吊装、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未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进行安全交底,未落实作业审批,未实施现场安全监护,未按规定配齐应急处置装备。
4.未依法对环保设施的运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签订安全协议或未严格履行约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5.未严格督促环保设施运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使用劳务派遣工存在超用工比例或超用工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大检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狠抓工作落实。政法委员陈松涛同志为大检查的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经开区中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上兴中队等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强化问题整改。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入现场服务指导、严督细查,通过大检查真正解决安全问题、提高安全水平。对隐患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实行整改销号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停,防止由于隐患问题失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摸清重点企业。要以大检查为契机,充分运用风险报告与“常安码”成果,对可能涉及重点监管领域但未纳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开展核查。对属于重点监管领域的,要主动对接上级及时纳入重点企业清单;对风险辨识有误、达不到重点监管企业标准的,要指导企业及时在省、市系统内完成风险变更。
(四)严格监管执法。要进一步推进精准执法,对安全管理混乱、长期诚信缺失、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履行安全监管要求、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新媒体曝光、约谈、通报等手段,强化面上震慑作用。坚决杜绝隐患排查“走过场”和执法“宽松软”等问题。
(五)加强工作统筹。要统筹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的关系,要提高大检查的精准性、有效性,不得随意向企业下达指令、提出要求,责令停产停工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不能运动式、简单化、“一刀切”,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六)加强信息报送。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危险化学品领域结合危化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进展情况每月20日前按既定格式上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科,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领域每月第一周上报基础科。
溧阳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溧阳市上兴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