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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溧阳经济开发区(上兴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已经管委会(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溧阳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溧阳市上兴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
溧阳经济开发区(上兴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国安委〔2021〕9号)、《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1〕10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溧政办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巩固拓展“一年小灶”成果,推动“三年大灶”接续开展,深入实施全区(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燃气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和有影响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规划建设部门要配合上级住建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设在上兴镇区域范围内的供应点开展全面摸底排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供应点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市场监督部门排查整治供应点未按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检验等风险隐患等情况,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扫一充”,禁止使用通用码、口袋码,落实液化气钢瓶全链条溯源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排查整治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等风险隐患。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整顿燃气经营、运输等市场秩序,通过部门检查及第三方隐患调查,发现“三违”行为问题突出或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自查未发现的、未及时上报的企业,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到上级住建部门和政府。市场监督、派出所等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加大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黑气瓶”的排查整治力度。各村(居)、物管、物业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网格化治理作用,建立“黑气点”线索发现机制,并将线索及时报送住建、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学校、医院、消防、城管、民政等行业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或本单位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附件3、4),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负责供气的燃气企业寻求技术指导;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应包括自查情况公示(附件5)、供用气合同、安全使用告知书或安全用气手册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定期检查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经劝诫和督促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户内燃气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规划建设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依法定期开展入户安检,发现隐患应及时报送上级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和企业专业人员处置。规划建设、市监、派出所、消防救援、城管、应急等部门,对底层“住改商”、商住混合体等重点场所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内、气瓶违规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等安全风险隐患。加大用气经营场所使用安全监管,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因地制宜在餐饮等公共场所推广“瓶改管”“气改电”“全电厨房”。
(三)全面排查整治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村(居)、物管和物业重点排查上报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规划建设、派出所、消防、市监、村(居)、物管、物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协助燃气企业进家庭,重点排查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管道严重锈蚀等安全风险隐患。燃气企业要对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清单管理(附件6),实行“一小区一清单”。列入小区改造计划的,规划建设、资规、中兴公司等部门要将燃气管道改造同步实施到位。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对城镇燃气工程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纳入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规划建设、中兴公司、市场监督等部门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配套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等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检验主要管材、规范施工和验收程序;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不按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投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提请上级住建部门予以清退。
规划建设、中兴公司、派出所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城镇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管道权属单位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推送燃气管道周边施工项目信息,实现风险预控;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施工交底、保护方案、现场监护、防侵入探测技术等燃气管道保护措施,严厉查处第三方施工期间不落实专人监护、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要落实城镇燃气法规与刑法衔接工作,违法违规施工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市场监督部门要广泛开展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知识宣传和安全警示教育,引导消费者不购买、不使用不合格产品,主动排除安全隐患。持续组织开展“灶管阀”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对燃气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名单,依法做好后续处理。强化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经营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严格执法,集中执法力量对本辖区内相关产品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而擅自销售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规划建设部门要配合上级住建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并对15年以上灰口铸铁管、2000年前PE管和钢管信息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规划建设、消防、应急、城管等部门要排查整治老旧管道、违法占压管道、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对违法占压高中压管道、未完成改造的老旧灰口铸铁管道等问题,要立即上报,挂牌督办。市场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依法实施法定检验覆盖率,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提升燃气安全监管智慧化、信息化水平。规划建设、市监、派出所、消防等部门要配合上级部门,推进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完善系统功能,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测、分析、研判、共享作用,健全完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瓶装液化气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组织瓶装液化气企业参加系统应用培训,督促企业实现对送气人员、车辆管理全覆盖,加快数据录入和更新,用户信息录入比例达到考核要求以上。
(八)提升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水平。规划建设、派出所、市监、消防、村(居)、物管、物业等部门和单位要开展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的排查,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安全员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燃气企业停止供气,要加强跟踪,及时制止其使用燃气,发现违法违规供气的,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予以处罚。对重点用户、重点场所加大检查提醒频次。5月底前,村(居)、物管和物业完成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燃气违规使用问题排查,6月底前,规划建设、派出所、消防、应急、市监等部门联合完成使用问题整改。
村(居)、民政、物管、物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资金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三类人员)等居民用户,开展全面排查,做到不漏一户,帮助更换老化胶软管、劣质调压器等燃气器具配件;按照上级“用户主动、政府支持、企业实施、各方共担”的原则,优先为三类人员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提升居民用气本质安全水平。
三、进度安排
从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2年3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人员,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4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对燃气相关企业供应点、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燃气具产品质量、用户使用安全等开展摸底排查,摸清总体情况、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5月至10月)。对排查发现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动态更新隐患清单,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式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镇)成立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由各村(居)和规划建设、派出所、消防、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监、道路交通、交通运输、民政、资规、中兴公司、物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属地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好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村(居)、各部门和单位要配备专管员或协管员,建立网格化社会排查机制。要充分发挥专班协调作用,加强统筹,建立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检查与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和供应点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共同努力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从严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要重点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优化线索移交流程,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效率;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严肃责任追究,实行行业或职业禁入。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持续加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告栏、网络媒介、新媒体、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强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推动燃气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依法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自觉抵制不合格“灶管阀”产品,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排查整改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于5月12日、8月12日、11月12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附件7)、《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8)报区(镇)安委办,由安委办统一上报。
附件:
1.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2.瓶装液化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3.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自查公示
4.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5.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6.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