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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2022年上黄镇秋季重大动物疫病 集中防疫行动方案
索 引 号:014143782/2022-00007
主题分类:卫生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医疗卫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上政发〔2022〕40号 发布机构:上黄镇
产生日期:2022-10-14 发布日期:2022-10-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22年上黄镇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方案为确保秋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按照《常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秋防方案”)。一、总体目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
2022年上黄镇秋季重大动物疫病 集中防疫行动方案
上政发〔2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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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秋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按照《常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秋防方案”)。

一、总体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措施落实,严格执行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全面清洗消毒,严控疫情风险。各村要结合实际,做好狂犬病、新城疫、猪链球菌病、炭疽等疫病的防控工作。免疫档案填写规范,免疫记录和畜禽标识相符,家畜标识配戴规范,疫苗使用科学,免疫操作规范,防疫信息报送及时。

 

二、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防疫主体责任的机制。紧密结合春防行动方案,统筹安排部署,确保组织发动、技术指导、防疫监管等各项工作及时到位,要深入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推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确保春防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加大畜禽养殖普查力度,摸清家底,做到应免尽免。各村要在春防行动准备阶段做好本村的畜禽养殖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有效封堵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缺漏。摸底结果要按要求及时上报。

在做好非洲猪瘟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基础上,监督和指导养猪场(户)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及时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组织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基层防疫员,对小规模及散养畜禽按照要求采取集中行动,逐场逐户指导或帮助其实施免疫工作,确保除怀孕畜、健康状况异常等情况以外的应免畜禽全部免疫。


三、实施内容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1. 免疫对象: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禽类。

2. 疫苗品种: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最新流行毒株的重组禽流感病毒疫苗。

3. 注意事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4.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等,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对散养家禽在秋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对散养家禽实行程序化免疫。

5. 免疫方法: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用量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6. 免疫效果监测: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二)牲畜口蹄疫免疫

1. 免疫对象:猪、牛、羊、骆驼、鹿。

2. 疫苗品种: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型合成肽疫苗;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3.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等,制定本场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秋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及时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4. 免疫方法:用法和用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 免疫效果监测: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应免家畜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免疫

1. 免疫对象:羊。

2. 疫苗品种: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3. 免疫方法: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免疫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 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8天后用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应免羊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四)猪瘟免疫

1. 免疫对象:猪。

2. 疫苗品种:猪瘟活疫苗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最新流行毒株的猪瘟疫苗。

3.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制定本场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猪在秋季实施集中免疫,新补栏猪及时免疫,有条件地方实行程序化免疫。

4. 免疫方法: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免疫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 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1天后,用猪瘟抗体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所有应免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五)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1. 免疫对象:猪。

2. 疫苗品种: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需停止使用弱毒活疫苗)。

3.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制定本场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猪在秋季实施集中免疫,新补栏猪及时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程序化免疫。

4. 免疫方法: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免疫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 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阳性判为合格;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六)新城疫免疫

1. 免疫对象:鸡。

2. 疫苗品种: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3.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等,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对散养家禽在秋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对散养家禽实行程序化免疫。

4. 免疫方法: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免疫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5. 免疫效果监测:免疫21天后,用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免疫抗体,血凝抑制价≥25判定为合格;应免鸡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七)狂犬病免疫

1. 免疫对象:我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2. 疫苗品种:狂犬病灭活疫苗。

3. 推荐免疫程序:对三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根据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4. 免疫方法: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时间安排

秋防工作即日开始,10月底结束。各村要在扎实做好新冠疫情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9月30日。各村应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对辖区内的养殖情况做好摸底调查,做好人员的组织和宣传发动等工作。养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秋防会议开展同时交畜牧兽医站埭头上黄分站。

(二)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督促指导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科学制定或完善免疫程序,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对不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养殖场户,灵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集中免疫。对狂犬病的免疫,兽医站组织专人到村委统一开展免疫。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对前一阶段行动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和免疫抗体监测,对漏免或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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