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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9日发布了《溧阳市文物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至今已有22年,其相关的立法依据已发生较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常州文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已出台或修订。其次城市环境、发展节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市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对于文物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更为明确的文物保护责任法规提供指导。最后从长远来看,适时更新地方文物保护法规能够平衡城市发展与地方文化遗产保护,有利于我市的历史文化名城申报以及文旅融合各类品牌创建工作的开展,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因此计划废止《若干规定》起草新版《溧阳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市文旅局于2022年初开展《管理办法》起草工作。通过对上位法的系统梳理,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征得社会及各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多次讨论修改形成文稿。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6条,未分章,涵盖了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前置、可移动文物、法律责任等方面,其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了《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文物范围;
(二)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文物保护职责外,强调了各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归属;
(三)明确了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履行考古前置的要求;
(四)明确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方式及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五)强调了公职人员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要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