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溧阳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溧阳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下属执法大队、各事业中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职责,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报局法制审核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的内部监督工作。
第三条 局成立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称“局法制审核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法制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政策法规科及局内设相关业务科室、外聘法律顾问等为成员,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执法大队、各事业中心在作出下列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在调查取证完毕、经本单位法制初审拟作出处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局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事项。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牵涉交通运输从业单位或者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拟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决定的;
拟作出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拟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
(六)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3000元以上(含)、法人30000元以上(含)的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
(七)拟作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
(八)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决定的;
(九)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罚决定的;
(十)执法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以及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十一)拟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规范、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文书制作和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六条 报局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批表(附后);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的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提交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评估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七)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局法制审核小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报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由局对口业务科室先行核查确认,再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必要时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以会审审查形式召集相关科室、部门人员、法律顾问等进行会商研讨确定审查意见。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调查清楚;
(三)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七)文书是否齐全、完备、规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对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自由裁量适用处理不当的案件,作出“建议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报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局法制审核小组审核完成后,应当在法制审核报批表上签字并明确意见,连同案卷材料等退回原单位留存归档。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为“补充调查”、“建议纠正”等情况,局属执法大队、各事业中心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局法制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局属执法大队、各事业中心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不按照规定开展法制审核工作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