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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下半年行业安保维稳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和常州局关于安全生产包保工作部署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前重点时段结束,对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包保指导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抓细抓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两个绝对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落地见效,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包保任务
领域包干和分片包干相结合,推动下属各单位(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交通运输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形成职责范围明确,工作标准明晰的包保工作体系。
(一)领域安全生产包保工作
包保科室要会同责任单位紧盯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明确的6个领域33个重点整治事项(具体分工见附件),认真梳理推进中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逐项包干到位,主要任务包括:
1.全面掌握包干领域百日攻坚相关行动总体进展,督促责任单位按照序时进度推进重点工作任务。
2.及时研究解决包干领域百日攻坚行动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报请局安委办协调推进重要工作事项。
3.根据包保分工,9月底前完成一轮全覆盖现场指导检查。在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对包保行业领域实行驻点督导,对反复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实施重点检查。
4.坚持闭环管理,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督促责任单位对标对表落实整改。
(二)分片安全生产包保工作
按照分片包干的要求,各包保科室要会同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强化年、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百日攻坚行动等一系列工作部署,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主要任务包括:
1.指导、督促下属单位针对重点企业、场所、业务工作,制定定人定岗的包保责任分工、工作标准和实施计划,确保重点企业、场所、项目安全包保全覆盖。
2.分析、研判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督导重点工作、重点任务的推进落实;必要时提请局安委办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及时调度隐患排查、问题整改等方面事项。
3.各科室安全生产包保分工如下:
局办公室:104收费站;
局组织科:高指办;
局财务科:养护公司;
局安全管理科:公路中心;
局行业管理科:执法大队;
局政策法规科:港航中心;
局综合计划科:市农路办;
局工程管理科:交建中心;
局科技信息科:运输中心;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负有分管责任。我局成立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督导检查组,既要抓好本领域安全事项的工作落实,也要抓好对应包保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在重点时段,要选择重点场所、重点企业开展驻点指导,靠前协调指挥,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包保科室、单位要认真履行包保责任,包保责任不替代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强化专业保障。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相结合,通过平台监控、现场调研、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要发挥专家作用,积极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实施督导检查。
(三)强化工作作风。包保工作负责人要勇于担当,切实纠治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包保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做好整改工作,确保形成闭环;对于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臵,绝不能养痈遗患、酿成重大事故。对隐患风险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局安委会进行约谈,对工作失职失责、不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问责。
附件: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包保工作分工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27日
附件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包保工作分工
一、公路基础设施运营
1.农村公路危桥未按要求实施改造或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局安全科、公路中心、农路办)
2.临水、高路堤、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设置不规范、维护不到位。(局安全科、公路中心、农路办)
二、“两客一危一货”
1.旅游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未实施车辆安全例检、未依法取得包车标贴。(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2.“两客一危”企业所属车辆未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未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未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未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3.“两客一危”企业在运营出发前未按规定进行驾驶员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4.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5.危险货物装货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6.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罐体检验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检测;未取得罐体检验合格证。(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7.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存在未称重或称重不合格的车辆出场情况。(局安全科、执法大队)
三、城市公共交通运营
1.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加强驾驶员健康状况监测,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局安全科、运输中心)
2.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定期开展车辆检验检测管理和新能源车辆充换电管理。(局安全科、运输中心)
3.城市公交运营单位未对线路开展安全评估,特别是未按规定开展临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检查。(局安全科、运输中心)
四、水上交通
1.载运危化品船舶的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2.船舶配员未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船员存在违法任职等行为,存在船舶缺员两人以上的(含“有人无证”和“小证大用”)问题。(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3.水路运输企业所属船舶超出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营运;企业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企业营运的船舶存在代而不管的现象;企业所属船舶存在未按规定使用AIS、VITS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故意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4.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建立船舶清单和点验工作台账,对涉海违法运输等行为船舶未按要求立即召回;对停航、灭失拆解、不再从事水上活动、其他去向用途等船舶未按规定注销船舶相关证书。(局行业科、港航中心)
5.桥区水域未设置桥区水域标志标识,需要设置防撞设施的桥梁未设置防撞设施。(局行业科、港航中心)
6.水上风景旅游区未进行非通航水域游览经营活动备案,存在未持有合法证书或持有证书过期船舶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行为。(局法规科、执法大队)
7.航道航标未正常发光,护岸有坍塌影响通航的情形。(局行业科、港航中心)
五、港口经营
1.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建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2.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相关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未按要求开展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4.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根据作业货种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对事故风险评估不全面,应急预案未根据实际情况涵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风险事件;未按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局行业科、港航中心)
5.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货人的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六、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1.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的行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局工程科、执法大队)
2.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在岗;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等不如实记录。(局工程科、执法大队)
3.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未履行项目开工条件核查或核查资料不符合。(局工程科、执法大队)
4.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监理单位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局工程科、执法大队)
5.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移动模架、液压爬模等未验收。(局工程科、执法大队)
6.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局工程科、执法大队)
7.特种作业人未持证上岗;未配置或未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局工程科、执法大队)
8.危险作业场所、交叉道口、设施设备上未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局工程科、执法大队)
9.未在施工现场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局工程科、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