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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溧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示范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3日
溧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示范章程
(试行)
1.本示范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溧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2.本示范章程旨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宅基地管理章程提供范例。
3.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_______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溧阳市_____村(合作社)农村宅基地管理章程
(___年___月___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___年___月___日村民(代表)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村(社)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全体村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溧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溧阳市土地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社)范围内的宅基地申请审查、分配、使用、流转、退出、收回、收益和建房管理等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村(社)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民主管理,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和农民自主意愿,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三权分置”。
第五条 本村(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民主管理机制和民主决策制度;负责宅基地申请审查、分配、使用、流转、退出、收回、收益和建房管理等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 村(社)土地民主管理组织
第六条 本村(社)成立村土地民主管理组织__________【理事会(议事会)或其他】,行使土地民主管理职能。__________【理事会(议事会)或其他】成员为___人(一般5-7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___年(一般5年),可连任。
第七条 __________【理事会(议事会)或其他】在宅基地管理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宅基地资格权跨村迁入和迁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对农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三)研究制订本村(社)宅基地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四)研究制订本村(社)宅基地投标选位、有偿退出等的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五)对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申请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六)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抵押申请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涉及村集体房产流转交易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七)研究制订本村(社)宅基地增值收益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八)本村(社)授予或委托的有关宅基地管理其他权利。
第八条 __________【理事会(议事会)或其他】在宅基地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编制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违法占地及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行为进行阻止,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负责对退出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拆除或收回,加强退出宅基地的管理;
(四)配合镇(街道)对村民建房及退出宅基地的验收;
(五)负责协调处理宅基地利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的矛盾,并就地化解;
(六)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七)履行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本村(社)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修改本章程;
(二)村庄规划方案;
(三)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其相关事项;
(四)宅基地“投标选位”方案;
(五)宅基地有偿退出方案;
(六)村集体房产流转交易;
(七)宅基地退出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民主决策和监督
第十条 __________【理事会(议事会)或其他】协商议事规程(以下为一般性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细化):
(一)__________【理事会(议事会)或其他】负责人〔或______(一半或2/3)成员或______名村民联合〕提议;
(二)__________【理事会(议事会)或其他】制定会议方案,明确议题、内容,由负责人组织召开成员会议,充分开展协商论证;
(三)对协商论证形成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投票表决。与会成员达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达成一致意见方为有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进行再次协商,或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将协商事项和协商意见按本章程和有关规定上报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一条 本村(社)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村民公开农村宅基地管理重大事务审议结果,每______年〔月〕公开一次宅基地收益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村(社)范围内占有、使用农村宅基地,都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用地建房行为提出投诉、检举和控告。本村(社)村民有权参与宅基地管理重大事务,监督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村(社)建立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第十四条 _____(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其他)每年
月底前,应对【理事会(议事会)或其他】就宅基地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根据年度宅基地审批情况,重点督查宅基地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是否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折旧是否落到实处等。
第四章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具备宅基地资格权为前提。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和管理参照《溧阳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申请宅基地和建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户提供
1.户口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溧阳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
3.《溧阳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四邻意见书。
(二)本村(社)提供
1.《溧阳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申请表》;
2.公示照片;
3.涉及有偿使用的,提供有偿使用发票扫描件;
4.村庄内部宅基地布局规划平面布置图;
5.集体讨论的决议。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和建筑面积享受标准、有偿使用标准按照溧阳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八条 村民可以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向规划发展村庄集聚。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安排无房、危房、住房困难和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导致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户。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在取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应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批准书载明的建设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建设期限未开工建设的,本村(社)可以收回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完工后_____月内,应当告知本村(社),________【理事会(议事会)或其他】应协调宅基地审批牵头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__________【理事会(议事会)或其他】应做好宅基地管理台账,全面掌握本村(社)范围内宅基地使用和建房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收回等按照溧阳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通过农村宅基地流转、宅基地资格权跨村迁移等合法方式取得本村(社)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因此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权利,但应遵守本村(社)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村规民约。
第五章宅基地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投标选位所得收益等按溧阳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宅基地退出后,对通过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的使用,以及宅基地复垦和指标流转后产生的收益,按溧阳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宅基地收益财务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项核算。宅基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公益事业发展、农村宅基地退出房屋拆除补偿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宅基地等。
达到分配条件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标准。收益分配方式______年一定〔一年一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生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______【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