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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请示的复函》(苏医保函〔2022〕151号)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6985/2022-0000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待遇〔2022〕78号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产生日期:2022-07-12 发布日期:2022-07-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请示的复函》(苏医保函〔2022〕1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明确产假期间生育津贴调整发放天数。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问题,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发放天数标准为:
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请示的复函》(苏医保函〔2022〕151号)的通知
常医保待遇〔20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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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请示的复函》(苏医保函〔2022〕1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明确产假期间生育津贴调整发放天数。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问题,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发放天数标准为:女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明确本次调整政策执行时点。调整职工生育津贴支付规定从2022年2月10日起执行,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职工尚在享受原政策规定产假期间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追溯发放生育津贴。

三、适当简化本次追溯调整经办模式。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全市追溯待遇经办规则,通过医保大数据研判,对符合追溯条件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直接按规定通过原渠道予以补足相应待遇;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也要简化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办”等多种服务模式处理。同时,医保经办机构对追溯调整发放情况要做好告知工作。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2日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请示的复函》(苏医保函〔2022〕15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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