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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各相关学校:
为持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各方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强化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确保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常州市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的相关要求,开展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2月14日开学前至3月15日。
二、检查对象
全市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月14日开学前)。各地、各学校对校内食堂、超市、小卖部、副食店等疫情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属地普查阶段(2月14日—3月6日)。各地分别组成检查组,对所辖各类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联合督查阶段(3月7日—3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组织督查组,抽查学校和相关单位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食堂防疫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地开展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餐饮环节(校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要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是否落实;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相关要求开展自查并及时排除自查发现的风险隐患;供餐能力与实际就餐人数是否匹配,场所布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配备足够且正常运行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排查食品进货查验、贮存、加工制作以及餐具消毒、人员健康、食盐安全等各关键环节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1.疫情防控: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学校消毒技术规范》(DB32/T3757-2020)、《疫情防控期间学校食堂工作手册》(苏校防组 〔2020〕37号)、《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就餐和食品加工场所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执行情况;是否对食堂全部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食堂全部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和体温测量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就餐前人员洗手、消毒设施是否满足需要及运行正常;对师生就餐是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学校开展餐饮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培训、落实情况,陪餐记录等台账情况;食物中毒预案和防控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学校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立和工作开展情况。
3.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人员健康管理:校区内各类餐饮单位、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疫情防控期间食堂全部人员岗前健康检查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带病上岗情况。
4.食品的采购和储存: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情况;食品进货查验情况;储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开学前是否对食品原料仓库进行清查,对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进行处理的情况;进口冷链食品采购使用是否符合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江苏冷链”追溯信息等相关要求。
5.食品加工卫生: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存放或加工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现象;食品加热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特别是泡打粉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及容器的清洗及消毒措施的落实情况。
6.学生餐管理状况:备餐间卫生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每餐次的剩余食品处理是否按照要求;食品留样是否按照规定执行;餐具消毒、保洁情况;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的加工、运输、配餐过程是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
7.食物中毒事故防控情况:辖区内学校食堂应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8.为学校供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除重点检查上述内容外,要检查食品贮存温度和期限、食品分装(配送)设施设备(车辆)是否符合温度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餐用具及配送车辆是否清洗消毒,检验、留样、膳食标签是否执行到位。
(二)食品销售环节(校内超市、小卖部、副食店等)
1.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悬挂。
2.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应如实记录各类食品的入库、售卖数量和日期。食盐的进销情况。
4.销售的食品的感官性状、标签标识、贮存条件等应符合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5.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
对学校周边地区的食品经营单位(小吃店、小超市、小副食店、食杂店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证照持有情况,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食品购物凭证等资料留存情况,食盐安全情况,是否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活禽销售和加工,是否经营或使用来源不明、标识不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等的食品,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是否落实 “三专”“三证”“四不”管理要求,是否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要求。对发现的无证经营单位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全面整治;对发现有违法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工业明胶、亚硝酸盐等情形的,及时移送公安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计划,精心部署,全面有序地组织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持续做到疫情常态化防控、食品安全管理“两手抓、两不放”,确保工作成效。
(二)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一是严格落实各方责任,要强化和落实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各级监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二是着力解决校园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严查严管;要抓住薄弱环节,重点发力,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三是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最严”要求。要严把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加强对新投入使用的学校食堂布局合规性的事前指导和监督;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风险隐患排查;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将高风险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饮具和供餐单位配送食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对于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涉嫌违法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反馈问题及时整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督导和检查,督促相关学校及时落实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意见,确保有关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各地要积极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抽查考核,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阳光餐饮”和“阳光食堂”,大力推进“五常”等先进管理方法,鼓励学校食堂建立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提升学校食堂量化等级优秀比例,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集中陪餐制度、做好陪餐记录。要督促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互联网+餐饮监管”的运用,试点人工智能影像识别系统,对备餐间等关键场所的异常行为进行智能识别和预警,实现非现场远程智慧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请各市场监管分局将本次专项检查的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件1、2、3)于2022年3月11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餐饮监管科,联系人:王小琴。
附件: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阶段情况统计表
2.2022年春季学校食堂及配送餐单位食品安全专项
检查统计表
3.2022年春季校园内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溧阳市教育局
2022年2月14日
附件1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阶段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指标名称
单位
托幼机构
初等教育
学校
中等教育
中等职业
教育学校
高等教育
合计
学生供餐方式情况
自办食堂
所
送餐
托餐
其他
学校食堂基本情况
按经营方式分
自营
家
承包
按许可情况分
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按量化分级情况分
评定总数
优秀
良好
一般
实施“阳光餐饮”
实施先进管理模式
新、改、扩建
按省《自查指南》要求开展自查
监督抽考情况
抽考人次
人次
抽考合格人次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说明:1、类别中幼托机构指幼儿园、托儿所之类,初等教育学校指小学,中等教育学校指中学,包括初中和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指中专院校、职业高中等,高等教育学校指大专及以上学校;2、聋哑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九年制学校数据均计入初等教育学校数内;3、量化分级评定总数=优秀等级单位数+良好等级单位数+一般等级单位数。
附件2
2022年春季学校食堂及配送餐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
类 别
实查学校食堂等(家)
出动检查人员(人次)
培训人员(人次)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份)
立案查处(件)
吊销许可证(个)
移送司法机关(件)
没收问题食品(公斤)
罚没金额(万元)
抽检食品(批次)
抽检不合格(批次)
高等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
中等教育学校
初等教育学校
为学校供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填表说明:1、类别中幼托机构指幼儿园、托儿所之类,初等教育学校指小学,中等教育学校指中学,包括初中和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指中专院校、职业高中等,高等教育学校指大专及以上学校;2、聋哑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九年制学校数据均计入初等教育学校数内;3、培训人次数指监管机构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培训的人次总数。
附件3
2022年春季校园内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
食品经营单位类别
检查数量
(家)
校园内
社会餐饮
超市及小卖部
校园
周边
餐饮服务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
小摊贩
合 计
附件4 2022年春季学校基本情况汇总表
序号
学校名称
学校类别
法定代表人
管理员
联系电话
食堂名称
食堂负责人
量化等级
就餐人数
附件5 2022年春季学校检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