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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常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溧阳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常州市委、溧阳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常州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市场监管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推动全市市
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 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配合上级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 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实施和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
(四)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市质量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推进品牌发展战略,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质量激励制度措施。参与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全市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组织协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
(七)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及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
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 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负责药品零售(不含连锁总部,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落实相关企业(单位)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处罚, 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检查、处罚工作。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落实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计量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负责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标准化战略和规划,负责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完善全市检验检测体系。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划, 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指导促进全市认证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和新闻宣传工作。
(十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国家、省、常州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工作。建设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贯彻执行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导并组织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拟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培育、发展和监督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 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产业发展。指导服务
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商标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和专利创造、转化运用。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园区发展的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园区。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重要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各级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升我市标准整体水平, 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推进事权下移、力量下沉,逐步充实监管服务力量。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3.严守安全底线。 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 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 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专线。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促进创新主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加强信用监管, 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专利申请行为, 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行为, 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市发改委、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
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政策及各项收费调整、改革措施; 负责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年审、收费公示;负责依照收费管理权限,制定有关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除外),对价格违法行为、乱收费行业进行立案查处; 规范和监管市场价格行为,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受理、调查、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2.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资格, 核发清真食品标志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7. 与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食品摊贩、食品摊点的监管执法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摊贩、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8.与市工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信局为全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和全市盐业行业管理职能; 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盐批发许可审批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市盐业质量安全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盐业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管执法,负责食盐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公文处理、 会议会务等工作; 拟订并协调和督促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 负责市委市政府、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事项的考核、督查督办; 负责档案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实施市场监督应急管理办法; 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局新闻发布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干部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按权限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扶贫挂钩工作。
(三)财务装备科。拟订全局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的具体措施、办法;编制和管理本局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承担全局财务经费预算、决算工作; 承担全局财务经费收支、非税收
入收缴和票据的管理、核算工作; 负责全局系统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对直属单位的相关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审核、备案和清理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案件审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法制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实施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五)政务服务科(注册登记科)。组织拟订全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章、业务流程等制度; 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备案等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批、发证、送达等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日常管理工作。
(六)综合监管科。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 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负责全市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的业务指导。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 配合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广告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七)市场规范监管科(网络交易监管科)。参与市场培育建设和市场布局规划, 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拟订并组织
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组织指导协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网络市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网络交易行为监测工作; 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网络交易监管协作。
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办法和措施;负责依法监督价格收费行为, 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作; 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配合上级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
(八)质量监管科。 拟订全市质量强市工作发展规划;发布全市质量状况公告;承担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和推进工作; 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管理全市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开展认证认可活动; 实施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和监督认证认可、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受理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 协助组织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统一监督全市产品(商品)质量工作; 拟订上报全市产品(商
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管理和协调产品(商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工作; 组织落实产品(商品)质量监测抽检并监督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
(九)标准计量科。协助组织本市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指导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标准化工作, 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指导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服务工作; 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管理。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依法管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 组织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监督管理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人员;组织对商品量的计量监督;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食品安全监管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检查; 制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 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监管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根据规定拟订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风险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开展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承担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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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特殊食品备案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镇(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镇(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 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十一)餐饮服务监管科。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与风险监测预警计划;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 组织开展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化妆品安全监管科)。
组织开展药品零售环节(不含连锁总部)、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环节、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措施;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及能效状况;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投诉举报中心)。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
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管理、使用。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体系,
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 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十五)知识产权科。制订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奖励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开展组织商标使用印制、促进专利创造运用等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组织开展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承担驰名商标的争创辅导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指导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的实施,规范全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
派出机构。设立溧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古县、天目湖、埭头、上黄、戴埠、别桥、竹箦、上兴、南渡、社渚等12个分局,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名称规范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分局”,副科级建制,承担所辖区域市场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 在辖区内宣传贯彻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依据市局授权和委托范围,承担所辖区域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具有审批、确认性质权力事项的办理,负责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日常监管。按照市局授权范围承担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市局授权范围具体负责辖区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开展各类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承担辖区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所在镇(区)做好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69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食品药品总监1名,知识产权局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 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