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苏财行〔2018〕60号)、《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常财行〔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溧财行〔2014〕1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溧阳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外出到镇级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南渡镇所辖行政区域)以外的,实行差旅费包干,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每月每人上限1000元。
二、统一派车集体出行或乘坐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得报销个人差旅费。
三、参加会议、培训的,驻会(训)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四、保障范围以外市内公务出行差旅费一人一天限报一次。一天内途经多个办事地点的,不累计计算。
五、因公出行报销审批原则上一月一次,下月报销上月的,逐月结清不滚存。
六、公务出行原则上先汇报,待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之后填写《公务出行审批表》方可出行。内容务必详实全面,不得出现“因公出差”、“办理业务”、“报送材料”等模糊事由,分管领导必须严格把关出行事由、人员。
七、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因公外出审批制度。申请人在履行审批手续时,需提供必要的公务外出依据材料,如文件、电话通知单、微信通知截图等。各单位各部门相关领导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行、弄虚作假报销差旅费的人员按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八、本补充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公务出行至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仍按溧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溧财行〔2014〕11号)执行。
九、镇纪委负责对公务出行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公务出行事项,如发现存在虚报、冒领等不实情况的,将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退回所报销出行差旅费。
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