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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关村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天目湖镇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各镇区(街道)财政分局,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的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镇区(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溧阳市财政局
2021年6月9日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镇区(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6〕16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镇区(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镇区(街道)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市与镇区(街道)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础标准,规范市与镇区(街道)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镇区(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镇区(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镇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明晰市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溧政发〔2019〕25号)文件,将中央和省已明确的十大类23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首先纳入市与镇区(街道)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详见表1)。
表1十大类23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镇区(街道)共同财政事权
类别
领域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学生资助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基本就业服务
基本公共就业
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基本医疗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
基本卫生计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基本生活救助
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
基本住房保障
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
科技
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科技交流建设、重点政策落实
交通运输
公路
(二)制定基础保障标准
根据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制定的基础保障标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财力可能,按照不低于省基础保障标准的原则制定我市基础保障标准;在确保省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到位和财力可持续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保障标准高于省基础保障标准的,应当事先按程序报省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推进市、镇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明晰市镇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溧政发[2019]25号)文件相关规定,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落实市与镇区(街道)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镇区(街道)范围内的社保、民政、医疗等民生支出,涉及全市功能布局,服务全市范围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项目基本功能、标准部分的投资;属于镇区功能布局,主要服务于属地镇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由镇区财政全额投资;部分属于市级鼓励、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形式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责任。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镇区(街道)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牵头制定我市基础保障标准与分担比例,指导和督促各镇区(街道)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镇区(街道)财政负责执行相关政策,确保本级应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市财政根据市基础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下达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各镇区(街道)财政要完整、规范、足额安排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逐步实行对相关领域支出项目的清单管理,明确每项支出的保障范围、支出标准,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