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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常州菲菱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燕阳花园63幢-5号
法定代表人:周峰瑜
被投诉人1:溧阳市竹箦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常州市溧阳市竹箦镇环镇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余云峰
被投诉人2: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园北路90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黄烁
相关供应商:溧阳市诚信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溧城镇新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
投诉人常州菲菱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菱公司”)对溧阳市竹箦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竹箦镇卫生院”)、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组织的溧阳市竹箦镇中心卫生院前马分院室内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LYZC-CS-[2022]016,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设置室外机采用高效四面换器,排斥潜在投标人;
2、认证室内机线控器具备防水防潮功能,具有倾向性;
3、设置多联机内外机通讯协议,具有唯一性;
4、进行磋商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投诉请求
“严查招标代理公司的相关不严谨及不合规、不合法行为,招标文件的偏向性条款据招标代理回复内容是经过市场调查,我方质疑也是提供了相关市场调查依据,烦请招标代理出具相关市场调研证据。”
二、审查情况
该项目于2022年11月3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11月14日进行磋商并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溧阳市诚信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11月11日,菲菱公司向华厦公司提出质疑,11月12日,华厦公司对菲菱公司的质疑进行了答复。菲菱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1月16日收到投诉并予以受理。11月28日,本机关向竹箦镇卫生院、华厦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华厦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12月19日,本机关就部分投诉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论证意见》。
(一)关于设置室外机采用高效四面换器,是否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8页显示:“所投多联机产品室外机采用高效四面换器,提高换热效率的得3分,三面换热得1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制造商正式印刷样本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菲菱公司投诉称:“没有任何相关人及资料可说明四面换热器比三面换热器能够直接提升空调换热性能。空调器换热能力主要取决于室外机换热器的迎风面积。在导热系数和平均温差一定的情况下,迎风面积越大,换热器换热能力越大。这与换热器面数无关。”
华厦公司答复称,此项得分点设置未违背政府采购法要求,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经我公司市场调研,一体式四面热交换器,充分利用转弯处空间和机组高度空间,扩大换热面积,提高换热效率。一体式四面热交换器焊点大量减少,室外机运行更稳定,目前主流空调企业都采用此技术。且两种换热器均设得分点,故此项得分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经专家组讨论,设置室外机采用高效四面换器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没有必要的关联。采购人提供的三家品牌资料能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但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建议作为评分细则。”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多联机产品室外机采用高效四面换器的要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竹箦镇卫生院与华厦公司也未向本机关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四面换热器比三面换热器性能更优、换热效率更高,更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设置该评审因素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认证室内机线控器具备防水防潮功能,是否倾向相关品牌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8页显示:“投标人所投产品室内机线控器具备防水防潮功能,且防水等级达到IPX4及以上的得3分,防水等级达到IPX3得1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
菲菱公司投诉称:“国家并无相关强制规定要求室内机线控器具备防水防潮功能,只是极个别品牌对此项功能做了相关认证,经市场调研仅格力品牌获得过相关第三方检测报告,评分条款有明显倾向格力品牌之嫌。”
华厦公司答复称,此项得分点设置未违背政府采购法要求,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经我公司市场调研,线控器符合PX4防水等级,可以受任意方向的水飞溅而无有害影响。这是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保证,目前主流空调企业都采用此技术。且两种防水等级均设得分点故此项得分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认证室内机线控器具备防水防潮功能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没有必要的关联。采购人提供的三家品牌资料能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但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建议作为评分细则。未发现倾向格力品牌。”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三家品牌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菲菱公司关于“室内机线控器具备防水防潮功能认证”指向特定供应商的主张,未向本机关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评审因素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但磋商文件中关于“室内机线控器具备防水防潮功能认证”的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因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关于设置多联机内外机通讯速度、通讯距离长度,是否具有唯一性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8页显示:“投标品牌多联机内外机通讯速度可达20Kbps的,且通讯距离长度可达1500M的得3分。(须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投标品牌多联机采用CAN通讯的得5分,485通讯的得1分,最高得5分。(须提供制造商正式印刷样本或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所投产品同时具有通讯实时性一级和通讯可靠性一级的得3分。(须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菲菱公司投诉称:“经市场调研CAN通讯协议速度可达20Kbps、通讯距离长度可达1500M、具有通讯实时性一级和通讯可靠性一级是空调行业唯一使用CAN技术的格力空调所具有的产品特性,市场99%以上空调品牌均使用电子工业协会制订的RS-485通讯标准。此评分条款具有唯一性,有失公允。”
华厦公司答复称,此项得分点设置未违背政府采购法要求,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经我公司市场调研,CAN总线目前代表的是先进技术,CAN与485两种总线的差距,通过比较,在单点成本方面,CAN总线高于485总线,但是系统成本却是CAN总线较低,总线的利用率也是CAN总线较高,在对于网络特性方面,CAN总线是多主网络,485总线是单主网络CAN总线的传输速率也高于485总线,在总线错误方面,CAN总线采用非常可靠的错误处理机制和检错机制,而485总线没有,CAN总线的通信失败率也极低,当任何一个节点发生错误时,CAN总线也不会受影响,但是485总线却会导致整个网络瘫痪。CAN总线的通信距离可以达到10Km,485总线小1.5Km,CAN总线调试也相对于485总线简单。因为两种总线不同,多以通信协议也不同CAN总线为标准CAN-bus协议,485总线为标准Modbus总线,最重要的是485总线的后期维护成本非常的高。通讯速度、通讯实时性一级和通讯可靠性一级是空调通讯稳定的保障,抗干扰强是产品质量的保证,政府也鼓励技术创新和新技术的应用,且两种通讯方式均设得分点。(详见附件3--CAN总线与RS485的比较)内外机通讯速率达到20Kbps,通讯距离达到1500米,目前主流空调企业都采用此技术。故此项得分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故此项得分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CAN通讯与485通讯仅是不同的多联机内外机通讯协议,对空调而言,采用CAN通讯与485通讯的区别不大,CAN通讯并未比485通讯更符合项目实际需要。采购人提供的三家品牌资料能证明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但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建议作为评分细则。”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三家品牌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菲菱公司关于通讯协议条款指向特定供应商的主张,未向本机关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评审因素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但磋商文件对CAN通讯协议和485通讯协议设置不同得分,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因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四)关于进行磋商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菲菱公司投诉称:“本次招标文件质疑回复时间为2022年11月12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标之日应满足答疑回复之日后3个工作日,这个不符合法律规定。”
华厦公司答复称,本次采购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我单位2022年11月12日收到常州菱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于2022年11月12日进行答复,于2022年11月14日开标,符合采购法相关时间规定。本条投诉事项不在供应商质疑内容内,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该项目进行磋商的时间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菲菱公司关于该项目进行磋商的时间不合法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且该投诉事项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因此,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菲菱公司的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上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潜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进而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本机关另查明,成交供应商与竹箦镇卫生院签订的采购合同以及竹箦镇卫生院提供的交货单,空调室内机、室外机安装完成的现场照片,证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