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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40/2021-00061
主题分类:财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产生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2021-07-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江苏省溧阳高新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生命康原、现代农业产业园、旧城更新与建设指挥部,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要求,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提升城乡建设服务效率,加快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1〕10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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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江苏省溧阳高新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生命康原、现代农业产业园、旧城更新与建设指挥部,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要求,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提升城乡建设服务效率,加快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1〕10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专题进行商量,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均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区域分档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总建筑面积征收(含地上计容部分、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一)非工业项目

1.城区范围,按每平方米75元标准收取。

2.其余区域范围,按每平方50元标准收取。

(二)工业项目

全市工业企业项目按每平方20元标准收取。

(三)对落户在各镇(区)工业集中区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含厂区范围内办公用房和研发用房)以及没有成本平衡方案的教育、养老、医疗、酒店等项目

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镇两级政府分级承担。

二、征收管理

市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委托市行政审批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统一征收。《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村镇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溧政发〔2003〕39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仍按原文件收费标准施行。

三、免收范围

(一)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自建住房。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三)公共租赁住房。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五)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上级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

四、其它事项

自发文之日起新出让项目按本通知执行。具体由市财政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溧阳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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