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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溧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溧阳市司法局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是指市司法局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案件的重要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集体审查、讨论,从而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应诉科提出报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决定,进行集体讨论:
(一)案情疑难、复杂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群体性利益等重大影响的;
(三)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法律依据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
(六)拟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限期履行等纠错性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以上情形之外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应诉科在分管领导召集下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参加局集体讨论会的人员主要为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和协办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人员参加。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负责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报告内容主要为案件基本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承办人意见、复议应诉科拟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报;
(二)参加人就争议焦点和处理意见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进行总结,确定案件的办理意见。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和参加人名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案由、讨论时间、各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讨论结论等。会议结束后,讨论记录由所有参加人核对并签名。讨论记录作为案件副卷存档。
第八条 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或者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听证后,可以再次提交集体讨论。
第九条 集体讨论会议讨论意见一致的,该意见应作为处理案件的结论;意见不一致的,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条 集体讨论会议的参加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和他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讨论、决议情况。
第十一条 对案件是否受理需要提交讨论的,复议应诉科应当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第三日前,向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已受理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复议应诉科应当于案件办理期限届满前20日,向分管领导提出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复印(扫描)分送与会人员,并由局办公室安排会议。
第十二条 需要提请市政府决定集体讨论的案件,复议应诉科应当在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并草拟会议建议,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后,以市司法局的名义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