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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溧阳市司法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溧阳市司法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司法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市司法局各类公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一、印章种类
一类章:“中国共产党溧阳市司法局党组”章、“溧阳市司法局”章、“中共溧阳市司法局总支部委员会”章;“中共溧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章、“溧阳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章、“溧阳市依法行政办公室”章;由本局负责保管的“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以上印章均含 OA 平台使用的电子章。
二类章:机关党支部章,机关各科室章,司法所章。
三类章: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公务印章等。
二、印章保管
局党组、局党总支印章由政治处保管,局机关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印章由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保管。 机关其他党组织、科室及司法所的公章,由各党组织、科室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保管。局领导的个人公务印章,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刻制、保管,或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局领导同意,交由相关科室部门保管。
三、印章使用
印发各类正式文件,根据发文程序规定由领导签发后盖章; 上报或下发的有关材料需要使用公章,应根据批准权限规定,由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盖章。具体规定如下:
使用局党组印章须经局党组书记批准同意;使用局机关印章、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印章须经局领导同意。其中,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常州市局的文件和报告须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使用局党总支印章须经党总支书记批准同意。复议和应诉专用章的管理使用参照常州市的相关规定;合同协议、证明材料等需要使用公章的,应严格审核把关,经局领导签批同意后盖章,并由印章保管人员对相关材料登记留存备查。
使用机关党支部章、机关各科室章、司法所章,须经党支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同意使用。使用个人公务印章,须经本人同意。
所有公章使用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并且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相关内容。
四、其他规定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合同、协议、证明等资料上加盖印章。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