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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长荡湖围网 整治失水渔民社会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12/2022-0002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22〕63号 发布机构:人社局
产生日期:2022-11-08 发布日期:2022-11-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溧阳市长荡湖围网整治失水渔民社会保障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8日溧阳市长荡湖围网整治失水渔民社会保障操作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失水渔民的切身利益,进一步规范失水渔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长荡湖围网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溧政发〔2022〕2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次长荡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长荡湖围网 整治失水渔民社会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
溧政办发〔20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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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溧阳市长荡湖围网整治失水渔民社会保障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溧阳市长荡湖围网整治失水渔民社会保障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失水渔民的切身利益,进一步规范失水渔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长荡湖围网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溧政发〔2022〕2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长荡湖围网整治保障对象是:目前户籍在原上黄镇水产村、别桥镇渔民新村、西马村委渔业村、埭头镇湖头村委石界滩、前马镇水产村、南渡镇水产村,持有长荡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失水渔民,以及本轮围网整治启动前(2022年8月4日前)持证失水渔民家庭在册人口,以公安户籍为依据。
第三条 以下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1.截止2022年8月4日(含),16周岁以下人员;2.2022年8月底前已经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人员);4.已经参加过被征地农民保障和失水渔民保障(含外地)的人员。
第四条 保障对象应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委负责办理相关登记、资料整理、名单公示等工作,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参保手续。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户籍资料审核,及时报溧阳市长荡湖围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保障手续和待遇发放按权限分级管理要求由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分别具体办理,其中保障对象参加企业职工保险手续和城乡居民保险手续由市人社局负责,待遇发放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六条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长荡湖围网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溧政发〔2022〕25号)文件出台时间(2022年8月4日)为节点,将保障对象分为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6000元,不纳入本次社会保障。第二年龄段为男16-50周岁(不含50周岁),女16-45周岁(不含45周岁),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80元,期限2年。第三年龄段为男50-60周岁(不含60周岁)、女45-60周岁(不含60周岁),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60元至60周岁,期间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的,领取养老金时生活补助费停止发放。第四年龄段人员为60周岁及以上,保障办法按照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保障对象每人筹集保障资金71100元/人(个人承担20000元,其余资金市财政承担),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保障(选择后不能更改):(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先交,次年补贴,资金从保障资金中列支,按照最低缴费标准补贴。到达退休年龄后,除正常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之外,将剩余保障资金除以139,按月发放。对已经领取城乡居民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直接将保障资金除以139,按月发放。保障资金发放完毕,由市财政继续保障。(2)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先交,次年补贴,资金从保障资金中列支,按照最低缴费标准补贴。保障资金使用完毕时,保障对象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市财政继续予以缴费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034年12月。
第八条 保障对象如果不选择以上任何保障办法,可以一次性领取财政承担资金51100元。一次性领取财政承担资金的人员不再领取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时保障资金中个人承担部分未使用完毕的,余额可以继承;在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时保障资金有结余的,个人承担部分余额退给本人。
第十条 非溧阳户籍的保障对象和溧阳户籍的保障对象的保障范围、资金筹集、保障办法基本一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保。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必须在溧阳市参保缴费,否则不予补贴。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办理社会保障手续须在2023年5月31日前办理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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