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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1〕溧行复(不受)第41号
发布日期: 2021-11-12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处理其消费投诉过程中适用程序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函》,并要求被申请人赔礼道歉。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9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某超市销售药品“水仙牌风油精”。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该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投诉,又于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举报答复函》。申请人认为,其只对前述商家进行了投诉,并未进行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条例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错误适用举报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对某超市的投诉,投诉问题类型为该商家销售的“水仙牌风油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021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的某超市销售风油精的违法线索作不予立案处理。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再次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前述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其决定终止调解。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依法定程序处理其投诉,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投诉属于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仅是其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后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该告知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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