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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溧行复第85号
发布日期: 2021-11-12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处理其消费投诉过程中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某超市非法销售药品“水仙牌风油精”。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其送达《受理投诉通知书》,又于2021年10月11日向其送达《关于某超市销售风油精投诉的答复》(以下简称《投诉答复》),被申请人在该答复中明确使用“举报”一词。申请人认为,其只对前述商家进行了投诉,并未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错误适用处理举报程序,属于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享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不应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某超市销售药品“水仙牌风油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方式仅为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调解行为有异议,应当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二、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依法受理,并进行调解,程序合法。2021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受理,并作出《受理投诉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此后,被申请人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解工作,目前尚在调解过程中,符合法定程序。三、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包含违法线索,并要求书面回复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调查后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对某超市的投诉,投诉问题类型为该商家销售的“水仙牌风油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021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投诉答复》,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的某超市销售风油精的情况作不予立案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适用的程序违法,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投诉属于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答复》,仅是其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后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该告知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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