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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溧行复第91号
发布日期: 2021-12-14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行政奖励1000元,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超市销售的“碟酥(蝴蝶酥奶香味)”(以下简称“蝴蝶酥”),在投诉举报书中明确要求了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举报答复函,但未给予申请人奖励。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申请人奖励。故,申请人请求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不应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受理、调查、作出详细答复,程序合法。2021年9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超市销售的“蝴蝶酥”。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受理投诉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并于同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争议调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终止案件调解,并于同日作出《举报答复函》,详细答复申请人。三、经调查,被举报人销售的“蝴蝶酥”标注的营养成分信息有错误,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当场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不得继续销售该产品,被举报人亦当场予以改正。四、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不应予以奖励。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6日,申请人书面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超市销售的“蝴蝶酥”标注的每100克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含量的总和超过了100克,并且根据能量折算系数计算,能量总和与标注的2319KJ不符,属于虚假标注营养信息,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被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查验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实了经营者的身份。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食品的进货凭证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蝴蝶酥”营养成分表中营养信息标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并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不得继续销售该商品。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答复函》并送达申请人,告知其上述处理情况。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本案中,被举报人销售的“蝴蝶酥”系烘焙类糕点,配料包括小麦粉、白砂糖、色拉油、食用盐等,商品标签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存在数值误差。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该数值误差属于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遂对被举报人作出现场责令改正的处理,被举报人当场予以改正,被申请人由此未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被申请人未给予奖励亦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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