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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溧行复第101号
发布日期: 2022-02-22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建设的雨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雨棚及房屋损失合计29944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全家居住的楼房已有30年历史,由于建设时工艺不达标,建材质量较差,如今房屋严重漏水,且有倒塌风险。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人申请在房屋三楼阳台建设防水雨棚,村民均无异议,也获得村委同意,村委工作人员将建设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下属的A镇城管中队审批。2021年10月24日,申请人雇佣工人开始建设雨棚,当日下午接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知,要求暂停施工,遂停止施工。2021年10月25日,经协调,并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同意后,申请人恢复雨棚施工,但因工人无法复工,至次日才继续施工,并完成85%的工作量。2021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动用吊车强行拆除雨棚。当日上午11点,雨棚拆除完毕,房屋因此受到二次损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一分钟之内发出《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到场通知书》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两份文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雨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建设雨棚经过了村委和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同意,是合法建设,建成的雨棚是申请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二、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拆除雨棚的赔偿责任,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共28000元。对于受损房屋,被申请人应按照房屋面积468㎡,向申请人赔偿鉴定费和维修费共271440元。上述两项损失合计299440元。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书面证明、关于村民史某老房三楼建设雨棚施工顺序事实经过的说明;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到场通知书》;3.住房维修申请、照片11张、户口簿及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溧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二、被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从媒体披露了解到案涉违法建设,执法队员到现场进行查看并拍摄了照片。案涉房屋三楼东侧、西侧和北侧阳台上正建设雨棚,主体框架已完工,北侧顶已建一半,东侧和西侧顶未建,面积56.64㎡。经向A镇建设局了解,案涉雨棚建设没有申领过建设手续。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因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溧阳市人民政府的责成,被申请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查,确认了案涉违法建设的相关情况,并于当日签发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1小时内停止建设、自行改正。次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立案审批,并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到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1小时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申请人未予配合。为有效制止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下达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对违法建设实施了拆除。故,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证明;2.案涉房屋照片及申请人身份证明;3.溧阳市A镇建设局出具的证明;4.立案审批表;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6.《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到场通知书》和送达证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送达证明;7.拆除雨棚后的房屋照片;8.案件结案报告;9.溧阳论坛的发帖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依据有:《市政府关于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对在建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通知》(溧政发〔2018〕32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溧阳市A镇某村委郑笪里村57号(以下简称案涉房屋)。2021年10月26日,某网民在溧阳论坛发帖反映案涉房屋上有违法搭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当日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案涉房屋三楼东侧、西侧和北侧阳台正在建设雨棚。溧阳市A镇建设局出具了书面证明,申请人未办理建设手续在案涉房屋上建设雨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在收到通知书起1小时内自行拆除建设的雨棚。2021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经审批决定对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到场通知书》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妻子,并现场宣读,但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日,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被申请人组织施工人员将案涉雨棚拆除,但未制作现场笔录。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证明、视听资料、溧阳市A镇建设局出具的证明、立案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到场通知书》和送达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送达证明、案件结案报告、溧阳论坛的发帖截图等。

另,本机关于2022年2月10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听证会上,申请人称其主张的赔偿数额系咨询鉴定机构后自行估算。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采取案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溧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建设案涉雨棚系违法建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在其房屋上加建雨棚,应当先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得许可后才能建设。被申请人经与溧阳市A镇建设局核实,申请人并未办理相关许可,其认定申请人建设的雨棚系违法建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在建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即时消除违法状态等措施”。本案中,申请人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雨棚,且被申请人发现时处于在建状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申请人未自行拆除雨棚。根据溧阳市人民政府责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法律依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也未制作现场笔录,违反法定程序。

四、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法律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的赔偿权利,并且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申请人建设的雨棚系违法建设,其雨棚内未放置物品,对其所称拆除造成房屋受损亦未进行第三方鉴定。鉴于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未提供申请赔偿的相应证据,本机关在听证会上予以释明,但申请人仅称其申请的赔偿数额为自行估算,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雨棚未完全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但是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雨棚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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