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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责令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责令A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其系溧阳市上兴镇A村委B村村民,拥有合法房产,现面临征收。经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得知其房屋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16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6〕212号)批准征收。2021年1月8日,申请人向溧阳市上兴镇A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A村委)邮寄申请书,申请书面公开经上述批复征收的A村集体土地相关的:1.溧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A村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数额及支付凭证;2.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及对应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3.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A村委收到后一直没有回复,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2021年8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请求其对A村委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其书面公开上述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至今未答复申请人。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村务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关于责令A村委限期公开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向A村委了解情况并督促公开,目前村委正在核对确认补偿款,尚未召开过会议。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经向A村委了解,2019年10月份,A村委收到征地补偿款共计63017655.76元,款项中包括组级的补偿款暂估2800余万元(具体数额需各村民小组核对后确认)。A村委收到补偿款后已及时通知了15个村民小组,要求核对征地补偿面积和补偿款,目前收到a组、b组、c组和d组4个村民小组核对的数字,该4个小组的资金已对账结算,申请人所在的B村尚未核对结算。关于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目前还没有召开过会议,也没有确定的分配方案,因此A村委没有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及对应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以及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情况等信息。二、被申请人将继续跟进A村委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情况,督促村委履行村务公开职责。鉴于A村委还有11个村民小组尚未核对征地补偿面积和补偿款,被申请人将继续跟进A村委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情况,督促村委在具备条件后及时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因客观原因限制,申请人申请的部分信息村委暂时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将继续跟进A村委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情况,督促村委履行村务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A村委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结算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8日,申请人向A村委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16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6〕212号)批准征收的A村集体土地相关的:1.溧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A村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数额及支付凭证;2.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及对应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3.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A村委收到后未答复申请人。2021年8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请求其对A村委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村委书面公开上述信息。因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村务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关于责令A村委限期公开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一、对于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被申请人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因此,申请人认为A村委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以提出调查核实申请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信息属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属于村委应当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A村委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应对A村委是否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如A村委确未依法公布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应责令其公布,并将相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履行相应职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对溧阳市上兴镇A村村民委员会是否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