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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1〕溧行复第160号
发布日期: 2022-02-18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投诉处理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1年9月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溧阳市某浴场(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娱乐项目涉嫌虚假宣传。2021年9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其决定受理该投诉举报。2021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其已立案查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在45个工作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应当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而其未在期限内作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时效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人系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单及投诉信;2.消费凭证;3.宣传广告照片。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不应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方式仅为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投诉调解处理,应当申请仲裁或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二、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受理,并进行调解,程序合法。2021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并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内容进行调解工作,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被投诉举报人要求,联系申请人到场进行当面协商调解,但申请人未能到场。2021年11月29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声明,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向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次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终止调解情况。三、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包含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线索,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结果。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确有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决定立案查处,并告知申请人。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告知行政处罚结果。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单、投诉信、购物小票、付款记录、现场照片;2.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馈信息、被投诉举报人材料、立案审批表、光盘(电话录音);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溧阳市某浴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被申请人于当日决定受理,并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后被申请人联系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调解,被投诉举报人要求申请人到场当面调解。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该情况,申请人称其无法到场。被投诉举报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声明,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终止调解,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另,因申请人投诉内容中包含违法线索,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立案查处,后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人及附件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单、投诉信、购物小票、付款记录、现场照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馈信息、被投诉举报人材料、光盘(电话录音)、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溧阳市区域内发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处理消费投诉属于行政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事项进行的调解行为不服,可以就相关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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