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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代表:潘某甲。
申请人代表:潘某乙。
申请人代表:王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其合法使用位于溧阳市某村委的土地,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地合法性,其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邮寄申请书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从相关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亦未收到延期答复通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确认违法。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照片及邮件签收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其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答复。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主体的通知》(苏环办〔2020〕395号)精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无权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扎口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照程序上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常环依复〔2021〕6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代表潘某甲,潘某甲本人于当日签收。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承包地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相关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2021年12月28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代表潘某甲,潘某甲于当日签收。
另查明,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已调整为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对外以分局名义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主体的通知》(苏环办〔2020〕395号),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无权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10日
附录:申请人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