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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竹箦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竹箦镇800KV、500KV高压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其系溧阳市竹箦镇某村村民,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因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较低,补偿不合理,申请人与征收部门未达成一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收到由被申请人和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溧阳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溧阳供电公司)作出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内容才知晓《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存在。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以溧阳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常行复第1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得知《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系被申请人、溧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溧阳供电公司会商制定,溧阳市人民政府未批准《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实体、程序均违法,应当撤销,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从未见到案涉项目的征地公告,亦未见到该征地公告在本村张贴,违反《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二、《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进行公告,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侵犯其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违反《补偿安置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三、申请人未签订过有关的房屋调查确认表或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未确认过案涉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安置对象等信息,《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缺乏事实依据,违反《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规定。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4号)第四条、第五条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4号)第三条等规定,电网建设项目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办理用地预审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项目核准文件及批准的规划红线等建设的合法依据。案涉项目是否具备上述合法性文件均存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无合法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房屋所有权证;2.《搬迁补偿安置方案》;3.《告知书》;4.申请人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快递单、物流签收记录;5. [2021]常行复第1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是一种协商搬迁补偿行为,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及部分输电线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20〕1672号)建设,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申请人以溧阳市竹箦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就撤销《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二、案涉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补偿主体是电力部门,《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非被申请人制定。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明确案涉项目补偿主体是电力部门,《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溧阳供电公司会同被申请人下属的溧阳雷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泽公司)及市房屋征收部门就竹箦镇区域内涉及的需要拆除的房屋,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方式形成的,便于与被补偿人进行协商补偿。目前,被申请人并未拆除申请人房屋。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及部分输电线项目核准的批复》;2.溧阳市建设项目选址初审意见;3.800千伏白鹤滩至江苏架空线路溧阳段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调整位置图;4.《搬迁补偿安置方案》;5.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申请人房屋地块情况说明;6.市征收办出具的情况说明;7.[2021]常行复第1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通知被申请人接受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溧阳市竹箦镇某村村民,其房屋位于溧阳市竹箦镇某村。2020年11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及部分输电线项目核准的批复》,核准了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相关项目建设。2021年2月,市征收办、被申请人和溧阳供电公司会商了《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电力部门初期规划,申请人房屋在需要拆除的范围,但因就房屋搬迁补偿未能协商一致,房屋暂未拆除。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与溧阳供电公司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案涉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手续、其房屋需要拆除的理由、前期协商结果和房屋不拆除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申请人不服《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于2021年10月12日以溧阳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搬迁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11月30日,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21]常行复第1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溧阳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申请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12月21日,申请人以溧阳市竹箦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及部分输电线项目核准的批复》《竹箦镇800KV、500KV高压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常行复第105号)《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
一、溧阳市竹箦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第三款规定:“……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中,案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依法应由电力建设单位负责补偿。
二、《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因案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房屋搬迁、拆除均为协议搬迁和拆除行为。双方就补偿无法达成协议的,电力建设单位或者被申请人均无权强制要求当事人搬迁或拆除房屋,申请人的房屋实际也未拆除。《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仅是作为双方协商过程中的补偿参考标准,同样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也不能在法律上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