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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举报线索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某超市消费纠纷,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又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中包含违法线索举报,被申请人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属于违法。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如其中包含违法线索,则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期限应当为上述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而申请人直至2022年5月11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