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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向溧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溧自然交字〔2020〕第3号《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的行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后,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2年6月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补正材料,本机关于次日收到。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立即停止强制执行行为,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1.将未利用土地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将申请人房屋后土地返还申请人;3.将被村委砍伐的树木恢复原状。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批示同意的《某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呈报审批表》程序违法,实际建成通车的道路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文件在内容和时间上不符。二、被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撤销。在未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即建设道路和征收房屋,且申请人未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三、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交出土地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的规定,应当由溧阳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申请人违法进行绿化建设,苏政地〔2019〕546号批文已自动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道路两旁属于某村的土地返还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人房屋后土地返还申请人。五、因被申请人建设道路需要用地,申请人的树木被村委私自砍伐,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行政赔偿请求。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后,申请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被申请人遂向溧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申请强制执行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同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