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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溧行复(不受)第47号
发布日期: 2022-01-12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溧阳市某副食超市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某品牌风油精”,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线索作不予立案处理。

另查明:自2021年9月起,申请人以购买的“某品牌风油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违法销售风油精为由,针对溧阳市各乡镇(街道)多家个体工商户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8件,并以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辗转溧阳市各乡镇(街道)在多家个体工商户购买风油精,其购买频率和数量明显不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购买产品后,申请人即以相同理由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继而又以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为由频繁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其并非是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而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并且大量消耗行政资源,应依法进行限制。因此,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5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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