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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档案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汤某要求公开原溧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员狄某身份信息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于2022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原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员狄某身份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属人事档案管理范畴,被申请人暂不接收和保管,故无法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本案中,根据《溧阳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系溧阳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溧阳市档案馆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