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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执法年”活动系列 | 以案释法
发布日期: 2022-04-12 浏览次数:    来源:应急管理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今年以来,我市应急系统按照省、市关于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的要求,大力实施“精准执法+优质服务”,做到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方式、处罚惩戒等精准。现选取1起安全培训制度不落实的案件进行以案释法,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他人教训,杜绝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天目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溧阳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2名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时,存在三级教育培训记录卡上被培训人由办公室文员进行代签名等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天目湖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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