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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月上旬,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关村高新区分局接到消费者何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1月30日在联系溧阳市某品牌汽车生产商购车,支付了4.1万元定金,目前对双方购车交易存在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其退还定金。
中关村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接到何先生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何先生,何先生表示1月30日在联系溧阳市某汽车生产商购车,与对方汽车销售业务人员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并支付了车价款41万元的百分之十4.1万元作为购车定金,双方约定2022年2月28日前提车,何先生并于2022年2月28日前付清全部车款、保管费(如有)、滞纳金(如有)后方能提车,约定提车地点为河南漯河某品牌汽车4S店。后溧阳市某品牌汽车生产商销售人员向其何先生表示河南漯河没有某品牌汽车4S店,同时何先生也对交付车辆生产时间产生疑虑,就未继续付款,也未将溧阳市某品牌汽车生产商邮寄的纸质合同进行签字确认,最终也未进行提车。
中关村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联系到了该品牌汽车生产商,经核实该品牌汽车生产商与何先生未签订正式的书面汽车买卖合同,已经接收了何先生4.1万元的购车定金,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进行交易,商家已经组织车辆生产,可以继续沟通履行,但何先生表示有对提车地点和车辆生产时间有疑虑未继续签约和付款。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投诉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投诉人为签章前,双方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投诉人支付了部分定金,被投诉人声称组织了车辆生产,但因合同条款有争议,投诉人何先生在双方主要义务履行之前非但没有进行追认接受,反而提出了异议投诉,投诉双方主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相关销售人员口头提出的定金事项也就没有了依据。通过工作人员与投诉双方的沟通,何先生与该品牌汽车生产商同意进行协商处理,最终商家同意进行全额退款。在确认何先生已经收到退款后该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回访,何先生对调处结果表示满意,也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中关村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新的《民法典》对定金合同的成立规定更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新《民法典》对原《担保法》进行了修改,合同定金条款有两个主要变化:一是不再要求“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以前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二是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而不再是“生效”。汽车属于居民大宗耐用商品,消费者支付钱款时一定要确认相关金额是用作什么用途使用,如支付的是合同定金,即使是口头合同也是需要依法履约的,采用定金交易的消费者一定要与商家明确所购车型、车辆配置、交车时间等重要合同要件,并保留好的相关证据,以便商家违约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进行大宗商品消费时还是签书面合同,并谨慎付款,如有异议需要维权可以通过12345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