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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企事业单位、镇机关各部门:
为提升溧阳经济开发区(上兴镇)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使用”三权分离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溧政规〔2020〕1号)、《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溧政办发〔2022〕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代建行为,是指由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不同阶段的工作,并由代建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对本区(镇)内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项目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登记主体对资产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
(三)本规定所称代建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并承担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的单位。代建单位由市属国有企业江苏中兴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组成,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
(四)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本区(镇)范围内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资金渠道:
1.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4.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5.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五)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盈利性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具体包括: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2.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和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3.其他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包括:保障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环保工程、水利水务工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镇建设工程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政府对项目建设组织方式、权属管理等有明确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部、省、市已有行业管理细则的交通、水利、市政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按其规定组织实施。
(六)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需严格执行《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溧政办发〔2022〕50号)文件规定,完善项目遴选流程,有效推进项目入库和出库工作。
全区(镇)范围内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代建。村级资金建设的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江苏中兴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负责代建,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农村工作局负责实施。
二、职责分工
(一)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研究和预研究资金预算申报;
2.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工作,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3.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书、节能审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
4.参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5.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6.按照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并及时拨付;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和移交;
8.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二)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1.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方案。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配备同规模条件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业人员;
2.负责项目预研究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书、节能审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工作;
3.负责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负责办理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
4.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计划和上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等情况,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5.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招标及材料设备的采购或选用,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
6.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对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廉洁、档案等方面实施管理;
7.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实施管理
(一)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签订代建协议,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目标、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代建项目内容、标准和质量;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建设管理费的计取和支付;
4.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及管理规定;
5.经审计单位审计后办理工程结算;
6.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及移交;
7.违约责任和奖惩细则;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三)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夯实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对提出的项目建设标准、技术参数(指标)等使用需求负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向代建单位提出方案调整、投资增加等要求。
(四)代建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造价控制体系,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变更、签证严格把关。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溧政规〔2020〕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项目使用单位进行项目移交,并在交付后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
(七)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分别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建设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八)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承担项目维护管理责任。代建单位督促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四、资金管理
(一)代建单位协助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计划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二)代建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代建项目建账核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工程按期实施。
(三)代建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严格按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