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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溧阳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产业发展部,局各单位:
现将《溧阳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
溧阳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归口管理的项目。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突出规划引领,以落实中央、省、市支农惠农政策和“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为导向,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业公共服务、美丽乡村发展、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农业生产救灾、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内容,通过项目实施,推动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职责明晰、运行规范、监督问效、信息公开、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对上年度承担国家、省、市财政支农项目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或上年度出现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不到位、拒绝监督检查、例行检查,检出国家禁用农(兽、渔)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当年度项目。上年度项目实施未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本年度同类别的项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局内部各科室(单位)之间、市与各镇(街道)部门之间权责对等、统分结合、上下联动的项目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坚持依法合规、属地管理、责权统一、分级负责、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综合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归口管理的工作体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
局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的入库、立项、监督、验收、绩效等工作负总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教信息科)职责:牵头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并会同局项目管理科室(单位)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配合政策法规科做好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与公平竞争性审查;起草省级以上专项实施意见等文件;牵头竞争类项目库建设、项目立项评审或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工作;牵头开展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及时更新报送项目相关信息。
(二)项目管理科室(单位)职责:负责归口项目管理,履行项目执行管理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提出项目设立,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预算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等;负责审核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做好先建后补类项目储备库建设与管理,做好现场审核、项目入库、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全过程管理以及资料整理归档和信息公开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职责:负责审核、汇总、统筹本级、常州市级、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负责研究制订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等;牵头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各单位及时更新报送项目资金拨付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职责: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择优筛选推荐项目申报主体或组织主体申报项目,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确保程序规范、内容真实、申报及时;配合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归口管理科室(单位)做好本辖区内项目库建设;按照上级项目分级管理要求,落实项目属地管理职责;参与辖区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项目督查、抽查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职责: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料及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批复要求实施,确需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实施;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总结、绩效自评及资料整理归档等;做好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发挥项目效益,配合项目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根据项目立项的排他性,分为竞争性立项项目和非竞争性立项项目。
非竞争性立项项目主要包括:普惠性政策补贴、农业农村公益性履职项目以及本级以上已明确的试点示范项目。
除非竞争性立项项目外,即是竞争性立项项目,均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遴选立项。通常采取以下方式:
(一)储备制(先建后补类)。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择优推荐项目至各项目归口管理科室(单位)建立市级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优先推荐申报。
(二)申报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各类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指导意见)及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同时出具项目承诺书。
(三)审核制。项目归口管理科室(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受理、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初审工作,审核结果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申报名单。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实行公开公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竞争性立项的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行文上报或立项公示等环节。
非竞争性立项的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指南或实施意见、组织申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立项公示等环节。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已经立项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科室)审批或备案。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由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严把建设质量关,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应建立健全项目台账管理,完整记录反映项目实施全过程。按规定向项目管理科室(单位)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配合更新完善各级涉农资金监管系统项目建设数据等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科室(单位)应加强对归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规范使用。协调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监管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项目变更、终止与撤销
第十五条 经批复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变更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管理科室(单位)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办理项目变更、终止手续,按项目立项层级,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一)项目变更。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等方面的调整。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的,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撤销。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被发现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事实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项目管理科室(单位)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按程序对该项目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终止、撤销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已拨付的项目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将已拨付资金收缴财政专户。对拒不退还项目资金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决算审计审核制。“以奖代补”、“补贴补偿”类项目,根据相关申报指南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文件等,按程序办理。“先建后补”类项目,在前期申报和审核的基础上,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按相关文件要求,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无需再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制。按照各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若上级没有明文规定的,原则上由项目管理科室(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农业农村项目验收可采取专家组验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收等形式开展。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技术类、财务类和管理类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人员通常为五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专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自行终止,停止资金拨付并根据相关规定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料归档制。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及时收集保存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完整数据和档案资料,所有项目档案资料备一份交项目管理科室(单位)存档。项目管理科室(单位)要做好项目管理全过程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局计划财务科牵头各项目管理科室(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工作,全面客观评价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监管、任务完成、实施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对绩效自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管理科室(单位)要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项目执行监管,开展监督检查,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各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项目资金、追回项目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二)审计核减超过规定比例;
(三)擅自变更项目功能用途;
(四)不配合项目审计督查和安全生产检查;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省、市和本级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