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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管理和使用,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本着“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单位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系指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履行职责,经批准使用的以下印章:
1. 中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印章;
2.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印章;
3. 中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一支部委员会、中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二支部委员会、中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稽查大队支部委员会、中共溧阳市市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支部委员会、中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离退休人员一支部委员会、中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离退休人员二支部委员会、中共溧阳市外卖送餐行业联合支部委员会印章;
4.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专用章;
5.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科室、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印章 ;
6. 溧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溧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溧阳市药品安全委员会等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的市级议事机构印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述所列印章管理。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或更换印章。
第二章 印章种类及管理
第四条 局党委、行政印章、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的市级议事机构印章管理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办公室主任为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印章由办公室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五条 各支部印章实行支部书记负责制。各支部书记为各支部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各支部印章由各支部书记负责管理。
第六条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财务装备科为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使用第一责任人,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法人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会计人员保管。
第七条 各分局、科室、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印章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印章由本单位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八条 印章管理员要配置单独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印章管理员离岗时间较长时,应由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指定他人代管,并按规定手续进行交接。每次用印后应及时将印章放入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放置,防止滥用或误用,确保印章管理使用安全,维护印章的法定性、严肃性、权威性。
第九条 使用各类印章,均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
第三章 印章用章程序
第十条 使用局党委印章,按下列情形办理:
1. 使用文号正式行文的文件(溧市监管委发、经党委委员审签、党委书记签发);
2. 其他未尽事宜需要盖印章时,请示党委书记确定是否用印。
第十一条 使用局行政印章按下列情形办理:
1. 使用文号正式行文的文件(溧市监管),以局领导签发的“发文稿纸”用印(经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
2.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的市级议事机构印章的文件,以局领导签发的“发文稿纸”用印(经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
3. 涉及向市委、市政府上报有关工作汇报等书面情况、资料的;向市本级相关单位上报或报送有关工作汇报等书面情况、资料的;各类需加盖行政印章的合同、协议等材料;各单位对外专业性报表、事务性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消费者投诉举报答复等材料;局内部人员身份证明、介绍信以及其他客观性证明需使用印章;以印鉴使用申请单用印。
4. 其他未尽事宜需要对外盖印章时,请示主要领导确定是否用印。
第十二条 使用机关各党支部印章,按下列情形办理:
1. 机关各支部各类公文,如工作方案、工作总结、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决议决定等,经机关各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用印;
2. 机关各支部业务报表,经机关各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用印;
3. 其他未尽事宜需要盖印章时,请示机关各支部书记确定是否用印。
第十三条 使用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按下列情形办理:
1. 使用财务专用章,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2. 使用法人章,以局领导签发的“印鉴使用申请单”用印。
第十四条 各科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本单位印章,按下列情形办理:
1. 内部文件制发等材料,以分管领导签发的“发文稿纸”用印;
2. 涉及人、财、物等方面资料、采购领导小组代章等,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用印;
3. 其他未尽事宜需要盖印章时,请示分管领导确定是否用印。
第十五条 使用工会、团委、妇联印章,按下列情形办理:
1. 使用文号正式行文的文件,以局领导签发的“发文稿纸”用印(经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
2. 日常工作报表等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用印;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手续,认真审查,规范用印。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员应严格执行用章登记制度,通过“印鉴使用申请单”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印鉴使用申请单”由印章使用人员负责填写。印章使用人应如实负责登记用章事由、用章种类、用章日期、用章文稿材料份数、批准人等相关事项。印章管理员应当认真核对“印鉴使用申请单”有关内容,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印。
第十八条 “印鉴使用申请单”须妥善保管,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留存备查。归档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印章一般不得带出使用。办理特殊公务需外带使用时,借用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外借时间等。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印章管理员与用印人2人以上,方可外带使用。
第二十条 印章使用时,必须在填写有关内容后用印,不得在空白表格证书、信笺等空白件上用印。印章使用时,必须由印章管理员进行用印,以防滥用或误用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管理员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对于违规行为,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二十二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主要领导审批用印而主要领导又不在局机关时,可先电话请示局主要领导允许后由印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印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严防随意放置和丢失公章,如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挂失和申请更换等手续。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办理接收印章的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