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中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中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局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研究决定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党委书记是单位实施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党委书记主动建议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委议事范围
第四条 需要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局党委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局党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事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干部(人事)任免、考核奖励等方面的事项;
(六)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七)重大思想形态的政治引导等方面的意识形态工作;
(八)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九)重大项目安排;
(十)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十一)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十二)讨论和决定下属事业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需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机关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六)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第六条 需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年终收支决算;
(二)审议规模较大的局本级和下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维修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
(三)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
(四)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需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一次性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
(二)大宗商品、劳务采购预算及资金结算;
(三)其它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支出;
(四)涉及单位支出数额较大的,需集体审议。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第八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召开党委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委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党委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委委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作出决定。在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党委成员原则上应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党委讨论决定各项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
第十三条 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党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党委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五条 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党委会议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的,党委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经组织人事科整理后,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委员签发后印发相关科室、单位。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得在党委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得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经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党委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议事规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