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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溧阳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溧阳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年11月)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溧阳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532”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26号)和《常州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2年—2024年)》及《溧阳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
(一)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创造给予资助
上年度获得授权且统计在溧阳市有效发明内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专利1000元的资助。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第一、二顺序专利权人均为溧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可由第二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但需提交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签署的放弃资助声明。
(二)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计划
凡我市有效发明专利,同时符合下列一种情形以上的即视为高价值专利,给予专利权人每件专利1万元奖励:
1. 单件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万;
2. 获得国家或江苏省科学技术奖。
属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第一、二顺序专利权人均为溧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可由第二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但需提交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签署的放弃奖励声明。
(三)设立中小企业发明专利突破奖
鼓励我市非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勇于开展技术创新,自主掌握核心技术。凡我市非高新技术企业自2023年起新授权的首件自主有效发明专利,经审核后对该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加大对专利池建设运营和维护力度
加大本市两个专利池建设运营和维护。溧阳常大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溧阳市科技开发中心专利池建设运营和专利维护费的资助额度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一)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开展融资,对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按融资额(借贷额)的万分之六进行费用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万元。鼓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对获得上级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50%予以资金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多补助5万元;鼓励常州市内金融机构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权、商标权),按照上一年度贷款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进行奖补,单个金融机构每年度奖补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国家、省、市专利奖给予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但应由在溧阳行政区域内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奖励。
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常州专利奖奖项的按常州市的标准配套奖励。申请应由在溧阳行政区域内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奖励。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溧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获得江苏发明人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常州发明人奖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承担各级知识产权项目
围绕国家、省和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工作重点,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承担各级知识产权项目,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上述知识产权项目如因政策原因上级有政策无资金下达时,按照上级政策给予配套奖励;凡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常州市知识产权项目(因财政政策原因奖补资金无法下达到溧阳的),参照常州市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支持知识产权强企建设
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通过省局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一次奖励1万元。
(五)支持权利人提升知识产权运用管理能力
鼓励组建包括企业、行业协会、高校、科研组织在内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对按规定通过省局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评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评常州市级、溧阳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实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鼓励企业提升商标品牌的国内和国际影响力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向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和地区申请商标注册的,按注册的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申请注册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8000元,每件最多资助6个国家或地区(以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为准),商标权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商标权人提出申请,属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资助不超过3万元。
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20万元资助。
(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凡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上年度成功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与他人解决专利、商标方面的权利纠纷中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或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资助(不含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支持构建全面高效的知识产权维权网络
鼓励大型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含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工作站主办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
(四)实施“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
实施“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对获得常州市级“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的示范街区和行业协会,每项给予10万元支持;对获得省级“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的示范街区和行业协会,每项按照省级拨付资金标准另给予10%的配套支持。
四、发展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业
(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
2022年起在溧阳落户的具备执业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外地服务机构在溧阳设立的分支机构),年度为溧阳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20件以上、且上一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代理以收到国家专利局收件通知书为准,授权以公告为准)。
对代理我市市场主体开展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1件(含)以上(以国知局网上受理为准)的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加强快速授权确权平台建设
加强与中国(常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合作共建,将我市创新主体优先纳入知保中心备案主体范畴,在新能源、智能装备、绿色储能等相关领域投入优质资源提供快速预审服务,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快速预审、快速确权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一)对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溧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超过1年,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通过了法律资格考试的上述专利代理师,另外一次性资助2万元。
(二)通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外审员),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超过2年,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对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骨干人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六、设立镇(区、街道)知识产权工作突出贡献奖
鼓励各镇(区、街道)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工作模式;镇(区、街道)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常州市高质量发展考核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择优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七、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
(二)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是指从市级财政安排列支的用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资金。省、常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与本办法中的项目相同时,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溧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溧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资助对象上一年度无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不含主动撤回)或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四)溧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的解释、受理、审核等工作,本办法仅限于对溧阳市辖区范围内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本办法所指的奖励实行自愿申报,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项目奖励的实施文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请按照文件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否则视作自动弃权。有特殊情况的经审批后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请奖补。
(五)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及个人对提供的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助资格,已资助奖励的金额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申请单位责任。
(六)本办法涉及“不超过”“以上”的表述,包含本数。
(七)如因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办法与国家、省及常州市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相符合时,按照国家、省及常州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溧市监〔2020〕57号文《溧阳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