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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43440/2022-00033
主题分类:财政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财预〔2022〕23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产生日期:2022-12-22 发布日期:2022-12-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法定代表人:陈智楠被投诉人1:溧阳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地址:溧阳市燕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皎被投诉人2: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溧阳市琴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沈戟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彩公司”)对溧阳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环卫中心”)、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18吨多功能抑尘车采购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溧财预〔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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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被投诉人1:溧阳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址:溧阳市燕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皎

被投诉人2: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溧阳市琴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戟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彩公司”)对溧阳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环卫中心”)、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18吨多功能抑尘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溧采公〔2022〕第22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

2、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保金。

  1. 投诉请求

  1. 依法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 保留行政复议及提出诉讼的权利;

  4.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等;

  5. 请监管部门严格执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等。

二、审查情况

该项目于2022年10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于11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于11月28日发布暂停公告。11月4日,睿彩公司向环卫中心提出质疑,11月10日,环卫中心对睿彩公司的质疑进行了答复。睿彩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1月16日收到投诉并予以受理。11月17日,本机关向环卫中心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环卫中心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

(一)关于评审因素是否未量化、细化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28页显示:2.1项目实施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详细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交货进度保障措施、产品质量保障措施、包装运输措施、安装调试方案、应急方案、使用培训方案等。方案科学合理、全面、可行性强、针对性强的,得8分;方案较合理、较全面、较可行、针对性较强的,得5分;方案基本合理、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的,得3分;内容不全、可行性较差的,得1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2.2售后服务与支持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比打分。内容完整、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售后服务人员齐全且技术力量强的,得8分;内容较完整、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强、售后服务人员配置较合理的,得5分;内容一般、基本可行、售后服务人员配置不够合理的,得3分;内容不全、不可行、未提供售后人员名单的不得分。

睿彩公司投诉称:1、评分因素没有提供可参考的评分依据,采用不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抽象描述作为评审因素,未提供事实上合法可行的评审因素,擅自扩大了评标专家的自主裁量权。不量化评分违法违规、有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2、招标文件未依法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3、招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4、睿彩公司就类似评审因素向多地财政局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环卫中心答复称: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所以在评分办法中设置“合理、可行、一般”等,是对区间等次的描述,而不是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表述,同时依据上述等次分别对应8分、5分、3分、1分等不同区间。在评审中,由评审专家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和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在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设置的分值范围内酌情给出具体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实施”、“售后服务与支持”评分标准中,“合理、全面、可行性强、针对性强”以及“内容完整、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售后服务人员齐全且技术力量强的”等表述,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不能准确判断投标文件的得分等次,有可能造成评分过程进行横向比较的情形。因此,招标文件的上述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付款方式是否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保金的问题

更正后的招标公告显示:“9、原采购文件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金额的30%,供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使用满壹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付款同时乙方须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更正为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金额的30%,供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7%,余款3%在产品使用满壹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付款同时乙方须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睿彩公司投诉称,收取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项规定。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招标文件付款方式违反现行政策,应依法予以修改。

环卫中心答复称,更正公告中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金额的30%,供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7 %,余款3%在产品使用满壹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付款同时乙方须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此付款方式为采购合同中采购人要求的分期付款方式,并未涉及质保金。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该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余款3%在产品使用满壹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条款,实际上属于设置收取质量保证金。环卫中心没有向本机关提供该余款不属于质量保证金的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设置该余款的法律依据,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设置该余款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因此,睿彩公司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睿彩公司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成立,可能影响潜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进而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是,睿彩公司的投诉请求中,有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已经履行、有的与投诉事项无关、有的本机关已按投诉事项处理且已采纳、有的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相关的情形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本机关对睿彩公司的部分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机关另查明,该项目于2022年11月28日发布暂停公告,该项目暂停前未组织开标、评标,亦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投诉事项均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驳回其他投诉请求。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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