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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礼俊
被投诉人:江苏天曌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溧城街道清泓路2号南区一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蔡俊
相关供应商: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上兴镇上兴村委周家村1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
投诉人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怡公司”)对溧阳市竹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竹箦镇政府”)及江苏天曌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曌公司”)组织的水西村南污水管道改造工程(项目编号:天曌采磋[2023]003,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中标情况让人无法理解”。
(二)投诉请求
“请公开明示各单位的投标打分与评审情况,让我公司明确知道未中标的原因所在”。
二、审查情况
天曌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于3月15日组织磋商,于3月16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江苏卜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卜浪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港怡公司于3月23日向竹箦镇政府提交质疑函,竹箦镇政府于3月28日作出《质疑函答复》。本局于4月14日收到港怡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于4月19日向天曌公司和卜浪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天曌公司于4月21日向本局提交了答复材料,截至投诉处理决定发出之日,本局未收到卜浪公司的答复材料。
(一)关于评审打分及成交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5页显示:“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第27-28页显示:二、评审标准1.价格分10分;2.主观分40分;3.客观分50分。
港怡公司投诉称,“我公司首次报价为605115.08元,在磋商后的一次报价中,我公司拿出了最大诚意,报价为588000元。现宣布中标价为780195元,比我公司报价高出192195元。对此我公司无法理解,我公司在条件全部符合,并拿出最大优惠报价的情况下仍然无法中标,反而是价高者得。政府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本意应该是为了优质高效节约的做好每项工程,如今的中标情况让人无法理解。”
本局经审查认为,港怡公司在投诉内容中并未提及评审打分的具体问题,只对成交结果感到无法理解。鉴于港怡公司在投诉书与质疑函中的表述一致,本局从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出发,对投诉事项予以受理。经审查,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分值构成为价格分10分、主观分40分、客观分50分。因此,价格分并非评判成交供应商的唯一标准。港怡公司关于“中标情况让人无法理解”的主张,未向本局提供任何具体明确的事实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项目评审打分及确定成交情况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二)关于是否应当公开评审打分情况的问题
港怡公司投诉称:“我公司的投诉要求是请代理公司对评标打分情况作公开说明,让我公司明确本次投标为何无法中标。我公司认为既然是公开招标,就应该让各参与投标单位明确赢在哪里或者是输在哪里,打分与评审情况应该全部是向各单位公开明示。既然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依据,那么我公司也有权利知道我公司的方案得分为何输给中标单位。”
天曌公司答复称,投诉人请求公开明示各单位的响应打分与评审情况,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本局经审查认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九条规定,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各参与磋商单位的评审得分与其响应文件密切相关,能够反映各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能涉及各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供应商无权要求公开其他未成交人的评审得分。港怡公司关于“公开明示各单位的投标打分与评审情况”的投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天曌公司公示的成交结果公告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因此,该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