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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江苏鑫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宋仙洲巷17,19号D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均
被投诉人1:溧阳市竹箦中心小学
地址:溧阳市竹箦镇鑫源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颜国仁
被投诉人2:溧阳市昆仑小学
地址:溧阳市溧城镇昆仑花园
法定代表人:陆连清
被投诉人3:溧阳市上兴中心小学
地址:溧阳市上兴镇港口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强
被投诉人4:溧阳市社渚中心小学
地址:溧阳市社渚镇环镇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尚荣
被投诉人5:溧阳市文化小学
地址:溧阳市溧城镇燕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施超华
被投诉人6:溧阳市周城小学
地址:溧阳市社渚镇周城建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
被投诉人7: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溧阳市燕山新区育才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戟
相关供应商:江苏光线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3号常州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潘迪
投诉人江苏鑫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智诚公司”)对溧阳市竹箦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竹箦小学”)等6所学校及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溧阳市学生机房电脑采购(项目编号:溧采公[2023]第11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对中标单位产品配置及质疑回复存有异议;
2、对中标单位未提供耳麦品牌型号及质疑回复存有异议。
(二)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采购中心于2023年5月24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于6月14日组织开标、评标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苏光线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公司”)。鑫智诚公司于6月16日向竹箦小学提出质疑。竹箦小学于6月19日进行质疑答复。本局于6月21日收到鑫智诚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除竹箦小学外的其他5所学校向本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显示:“我单位授权溧阳市竹箦小学为学生机房电脑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代为处理网上委托、质疑投诉答复等相关工作。”本局于6月27日分别向竹箦小学、采购中心、光线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竹箦小学、光线公司分别向本局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7月28日,本局就部分投诉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一)关于中标供应商的相关产品配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对质疑回复存有异议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22-23页显示:“3.1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打★为必需满足项,不接受负偏离。出现负偏离,作无效标处理。所有技术指标均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得30分。未打★的参数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接口:USB接口≥8,其中USB3.2前后均配置且总数≥2个,千兆网卡”
光线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接口:USB接口=8,其中USB3.2前后均配置且总数4个,千兆网卡”
鑫智诚公司投诉称:“1、在中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中写明USB3.2前后均配置且总数4个,但事实上这品牌型号的机器只有前置满足USB3.2的要求。后置只有USB2.0的接口,这与招标文件要求并不相符合,中标单位虚假应标,骗取中标。2、质疑回复内容中提供了中标单位的承诺函,承诺函的节点是现已中标,首先这个承诺对其他投标人不公,中标后才承诺,那么其他投标人是不是也可以承诺比中标单位提供的货又好又便宜的产品,采购人是不是也可以接受?中标单位是不是可以更换他人中标?其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而不是中标后;请问是哪条法规可以允许中标后对招标过程进行补充说明的?这已经违背了招投标等相关规定。”
竹箦小学答复称:“投标文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单位承诺将向采购人提供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产品。”
光线公司答复称:“1、我方再次声明,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全符合投标要求的产品。另外说明一下,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为某电商平台上完全不同配置的型号,无法证明我方尚未供货的产品不能满足采购方的需求,这从事件的逻辑上也无法说明。2、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已经作出了响应招标文件的承诺函(可以见投标文件);对于再次提供响应招标文件的承诺函,是因为投诉方质疑我方尚未供货的产品不满足招标要求而提供,所以不存在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材料说明之说法,我方承诺函没有修正也无权修正投标文件任何内容,只是告知质疑方我方投标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光线公司向本局提供了产品制造商证明函,证明函内容显示:“我司声明江苏光线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是我司在贵方招标编号:溧采公[2023]第11号,溧阳市学生机房电脑采购项目中的授权投标经销商。作为制造商,我司郑重承诺我司所供货的Acer Veriton B450分体式台式机及Acer Veriton A850体机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产品规格要求,特此证明!立书人:宏碁(重庆)有限公司”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品牌为宏碁、型号为B450的台式计算机,可以设置8个USB接口,其中USB3.2前后均配置2个。这不是复杂的技术问题,宏碁电脑型号为B450的台式计算机完全可以做到。并且设置8个USB接口,其中USB3.2前后均配置2个,并不因此改变品牌型号,仍属于宏碁电脑型号为B450的台式计算机。
本局经审查认为,台式计算机设置8个USB接口,其中USB3.2前后均配置2个,并不属于复杂的技术问题。本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宏碁B450台式计算机无法实现8个USB接口,其中USB3.2前后均配置2个的要求。鑫智诚公司向本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光线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光线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另外,鑫智诚公司称对质疑回复存有异议。本局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如发现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当作无效标处理。光线公司在中标后提供的承诺函不属于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该公司亦不依靠该承诺函获得中标资格。本局在审查过程中并未发现评标过程存在对其他投标人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中标单位是否应当提供耳麦品牌型号以及对质疑回复存有异议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2页显示:“核心产品:电脑”;第23页显示:“★耳麦:佩戴形式:头戴式、可调节;接口:USB;频率响应:20HZ~20KHZ;方向性:单指向;灵敏度:-38db±3db;喇叭直径:≥40mm;麦秆长:≥18CM;
光线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耳麦:佩戴形式:头戴式、可调节;接口:USB;频率响应:20HZ~20KHZ;方向性:单指向;灵敏度:-38db±3db;喇叭直径:40mm;麦秆长:18CM;
鑫智诚公司投诉称:“1、中标单位未标明品牌型号,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予以废标处理;2、耳麦是个产品,不隶属于台式计算机电脑内,不是自带的,必须有明确的品牌型号,如果不提供品牌型号,怎知是不是提供三无产品?怎知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是否满定要求?验收的标准如何来界定?以何为依据?市场又如何监督?如台式计算机电脑显示器一样,不提供品牌型号,只提供报价,是否能判断其投标文件依然有效?难道只因为台式计算机电脑、显示器价格高就提供品牌型号?耳麦价格低,就可以忽略不用提供耳麦的品牌型号了吗?这难道不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竹箦小学答复称:“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投标文件已经注明主要标的型号。”
光线公司答复称:“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其中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包括提供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等,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主要标的产品台式计算机和台式计算机(一体机)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等等;我方投标文件中明确表达提供的产品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本局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该项目的核心产品为电脑,并且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耳麦的品牌型号。采购人在中标公告中公示了主要标的的名称、数量及服务要求,在合同公告附件中公示了主要标的规格型号及单价。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鑫智诚公司并未向本局提供证据证明耳麦属于该项目的主要标的,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光线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人对质疑回复本身存有异议不属于对该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亦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投诉人在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中也并未表述对质疑回复存在何种异议。因此,投诉人对“质疑回复存有异议”提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均不成立,对质疑回复本身不服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