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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欧瑞(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7号501
法定代表人:葛媛
被投诉人:溧阳市燕湖小学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燕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彭峰
相关供应商1:溧阳市日晟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溧城街道南大街115号-16#二楼
法定代表人:贺中征
相关供应商2:江苏科信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丹阳市众悦华城8幢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军
欧瑞(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公司”)对溧阳市燕湖小学(以下简称“燕湖小学”)等12所学校、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溧阳市小学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溧采公[2023]第12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中标供应商高于市场价中标;
2、招标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二)投诉请求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此次招标按综合评分法评标,投诉人无论是从综合评分法或是最低评分价法,较其他成交候选单位更具备优势。其次,采购所按照的市场最高价,应当按照投标方所提供的价格作为参照,而不能单一参照网上商城签约价格,否则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促进廉政建设的立法初衷。再次,本招标文件中对于采购供应商应提供的有关资质项下的评分占比虚高,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严重影响此次招投标的公正性、公平性。综上,投诉人认为,该招投标的中标结果具有严重显失公平,且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影响公平竞争和招投标秩序。为止,投诉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书面投诉,建议财政局对此次招投标引起高度重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招投标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应予废标,并对存在违法违规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审查情况
采购中心于2023年5月24日发布招标公告,于6月16日组织开标、评标,并于6月19日发布中标公告,分包一中标供应商为溧阳市日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晟公司”),分包二中标供应商为江苏科信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6月21日,燕湖小学收到欧瑞公司的质疑函。6月26日,燕湖小学对欧瑞公司进行质疑答复。7月5日,本局收到欧瑞公司的投诉并予以受理。燕湖小学向本局提供了除燕湖小学外的其他11所学校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均显示:“我单位授权溧阳市燕湖小学为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人代表,代为处理网上委托、质疑投诉答复等相关工作。”7月7日,本局向燕湖小学以及日晟公司、科信公司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燕湖小学和日晟公司、科信公司分别向本局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7月13日、7月14日、7月20日及8月9日,本局分别向欧瑞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7月18日、8月12日,欧瑞公司向本局提交了部分补正材料。截至投诉处理决定发出之日,未收到欧瑞公司的其他补正材料,补正期限共计14个工作日。
(一)关于中标供应商是否高于市场价中标的问题
招标公告显示:“01壁挂空调最高限价(万元)466.8;02壁挂空调最高限价(万元)204。”
中标公告显示:“供应商名称:溧阳市日晟电器有限公司(分包1)中标金额: 435.68万元;供应商名称:江苏科信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分包2)中标金额: 193.8万元。”
招标文件第28页显示:“2.投标报价包括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材料和服务的全部费用,如空调设备,含设备费(套)、标配配件及支架(内、外机)费、超出出厂标配长度的铜管、冷凝水管、室外机电源线与保温材料费用,运输费(含城区外)、装卸、分发、上楼、安装费(含空调墙面的开孔费,具体以现场情况为准,开孔不得污染内外墙面、登高机械)、税金、检测费、人工费、售后服务等以及为确保空调正常使用所产生的一切配套费用等。”
欧瑞公司投诉称:“根据溧采公[2023]第12号,一标段我方投标总价269.03万元,价格得分30分,中标供应商435.68万元,价格得分18.525分;二标段我方投标总价118.59万元,价格得分30分,中标供应商193.80万元,价格得分18.358分,累计总差价为241.86万元。采购过程出现明显以高于市场价中标的情况,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现象。”
燕湖小学在被调查时答复称:“6月21日截图财政指定网上商城京东慧采中标人型号美的KFR-50GW/G1-1 5878元/每台,7月14日截图京东网站美的KFR-50GW/G1-1企业自营旗舰店6899元/每台:海尔KFR-50GW/18MBA81U1企业购京东自营旗舰店价格在6650-8350元之间,其中成交量大的、包部分安装辅材价格约7509元/每台。我方中标价美的5600元/台、 海尔5700元/每台还包含不限铜管长短、排水管、304不锈钢支架、减震器、高空作业、挡风板、打孔及修复等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材料、辅助工程配套服务费用,不额外增加任何费用。投诉人提供的梅园小学和苏州市机关事务局的中标产品(京东价4599元)与本项目中标产品(京东价7509元)型号不同,淮阴中学项目在官方渠道淮安市政府采购网上无相关招标成交内容公示,只显示其采购意向公示为3P国产空调,与我方需求不同。投诉人举证的中标产品比本项目中标产品在其举证的同一平台市场价格低近3000元,其在举证材料中提供了不同型号配置的中标产品或无法查证的信息,会误导相关部门的判断。”
日晟公司答复称:“本次空调投标价格包含的内容为空调设备、挡风板、304不锈钢支架、开孔、减震垫(一套4个)、空调专用空开、安装费(包含高处作业费及高温费)、空调运输费(包含送货至每个学校以及每台空调的上楼搬运费)、吊车费用,防盗窗拆除及安装费用、铜管、电源线、水管(每台设备水管要接到下水管道内)、税金等所有相关辅件及辅助工程费用且中标价格低于财政部门指定的网上商城可直接签约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中标的情况。且本次空调维保时间延长至9年,厂家负责保修是6年,其余3年均需由我公司负责维保,所有涉及维保维修的配件费、材料费、人工费均需要我公司承担,报价表中所列的各项费用均属项目正常开支。”
科信公司答复称:“投诉的型号与我公司中标产品型号不符,我方中标340台2匹挂机,均需按采购方要求提供包括挡风板、铜管、排水管遥控器(含电池)、减震器四个、304不锈钢支架、墙面开孔及修复等。投标报价包括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材料和服务的全部费用,不得在实施中额外增加任何费用。另外我方中标项目均在乡镇,将增加运输搬运费用,包括投标中承诺的保修时间,厂家质保是6年,剩余3年的维保费用含配件、人工等费用全部由我公司承担。最高限价为204万元,本公司以193.8万的价格中标二标段空调,不是最高价中标。为更好地完成本项目,我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经验,在招标文件所提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我公司认为,我方在报价表中所列的各项费用均为项目运营所需发生的费用,各项费用均合理且属项目正常开支。”
2023年8月16日,本局就空调产品市场价格区间的问题向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求证,该委答复称:“空调属于市场调节价产品,不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同时,空调也不在我委实行价格监测的品种目录中。”
本局经审查认为,采购人应根据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可以设置合理的最高限价,两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格均未超过该项目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及两中标供应商均分别说明,该项目投标报价不仅包含空调本身的价格,还包括辅料费、运输费、安装费、检测费、人工费、售后服务等费用。欧瑞公司向本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设置的最高限价不合理,也未向本局证明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格存在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情形,本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上述情形,也未发现投诉人所称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招标过程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情形的问题
欧瑞公司投诉称:“中标结果公示的4家成交候选单位报价差额较小,且报价都接近最高限价,而作为报价最低的我方一标段、二标段均未入围,最终以接近最高限价的价格成交,招投标过程存在围标串标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燕湖小学提供答复称:“无证据证明存在围标、串标情形。”
本局经审查认为,“中标结果公示的4家成交候选单位报价差额较小,且报价都接近最高限价”不属于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定事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各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欧瑞公司未向本局提供材料证明各投标人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时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各投标人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因此,欧瑞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欧瑞公司在投诉请求和补正材料中所列其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问题
投诉人在投诉请求中和补正材料中又提出其他事项(以下简称“其他事项”),本局分别于2023年7月14日、7月20日向欧瑞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欧瑞公司向本局提供“其他事项”已经过依法质疑的证据,截至投诉处理决定发出之日,未收到欧瑞公司关于“其他事项”已依法质疑的补正材料,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其他事项”已经过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其他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欧瑞公司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投诉请求和补正材料中所列其他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