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投诉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谢孝巧
被投诉人1:溧阳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溧阳市罗湾路8号建设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葛洪涛
被投诉人2:常州市恒卓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燕城大道253号通用路桥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潘闻星
相关供应商:溧阳盛亿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溧城街道罗湾路308号240室
法定代表人:虞小龙
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王公司”)对溧阳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常州市恒卓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卓公司”)组织的2023年溧阳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LED路灯灯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CJC2023-04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将专利产品列为评审因素,指定特定专利;
2、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及行业名称填写错误,应认定为无效响应;
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二)投诉请求
1、对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给予严查。
2、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条款要求,判定为无效投标,给予废标。
3、彻底清查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部分领导人的因果关系,严查采购人、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本次项目竞争性磋商无效,废除溧阳盛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亿公司”)成交资格。
5、保留向有关方面反映违规违法行为的权利。
二、审查情况
恒卓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发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于6月21日发布了项目更正公告,于6月27日组织磋商,于6月27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盛亿公司。6月26日、6月28日,飞利王公司两次向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提出质疑。6月26日、7月3日,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对飞利王公司的质疑分别进行答复。7月23日,本局收到飞利王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7月25日,本局向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恒卓公司、盛亿公司分别发送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恒卓公司、盛亿公司分别向本局提供了答复材料。7月27日,本局针对投诉事项对飞利王公司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7月27日,本局向采购人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8月8日,本局向飞利王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8月13日,本局收到飞利王公司的补正材料。补正时间共计4个工作日。8月28日,本局就部分投诉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论证时间共计1个工作日。
(一)关于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将专利产品列为评审因素,指定特定专利的问题
更正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显示:“②灯具LED 300W 1、灯具外壳材质为压铸铝,经1250T压铸机一次压铸而成,表面经喷砂弹丸处理后喷塑,紧固件螺钉、螺帽均为不锈钢;2、灯具上、下盖均为一体压铸成型,不应有拼接,上、下盖之间用铰链连接,上开平台操作,开启时使用卡扣式开启(免工具开启,不得使用螺丝连接),灯具上盖为一体式,打开卡扣开启上盖便可以同时更换模组和电源;3、灯具上盖开启后使用液压撑杆支撑,灯具上盖不会左右晃动,上、下盖连接及支撑可靠,防止维修时上盖压到手;4、灯杆安装使用三道抱箍固定,灯具配置防坠落保护装置,材质为304不锈钢;5、灯具模组使用国标模组,模组输入电压为直流48V,恒流供电,模组具有独立散热性能和良好的配光,透光罩采用耐高温PC或钢化玻璃,透明度、强度需达到有关规定要求;6、灯具具备良好的蝙蝠翼配光曲线,配光系统采用立体光源或多层透镜配光设计,保证路面照度均匀;7、LED芯片推荐使用飞利浦LUMILEDS,欧司朗、CREE或日亚品牌,灯具整灯光效大于130Lm/W,色温3000K±200,显色指数大于70,色容差小于等于5 SDCM;驱动电源推荐使用茂硕、明纬、飞利浦,驱动电源使用低电压输出,输出电压不大于48V,带0-10V调光线,功率因数大于0.95,具有过压保护、过温保护、防短路保护等功能;8、驱动电源外接独立的防浪涌保护器,防护等级:差模≥5KV,共模≥10KV。9、灯具功率300W,寿命不应低于30000h,灯具在正常工作第一年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8%;第二年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6%,第三年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2%,第四年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88%,第五年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85%。灯具颜色中标后由业主确定”“④灯具LED 150W 1、灯具外壳材质为304不锈钢,厚度1.5mm,焊接成型后,表面经喷砂弹丸处理后喷塑,紧固件螺钉、螺帽均为不锈钢;2、灯具上、下盖之间用铰链连接,上开平台操作,开启时旋开手旋螺丝开启(免工具开启),打开卡扣开启上盖便可以同时更换模组和电源;3、灯具上盖开启后使用液压撑杆支撑,灯具上盖不会左右晃动,上、下盖连接及支撑可靠,防止维修时上盖压到手;4、灯杆安装使用法兰板连接,灯具配置防坠落保护装置,材质为304不锈钢;5、灯具模组使用国标模组,模组输入电压为直流48V,恒流供电,模组具有独立散热性能和良好的配光,透光罩采用耐高温PC或钢化玻璃,透明度、强度需达到有关规定要求;6、灯具具备良好的蝙蝠翼配光曲线,配光系统采用立体光源或多层透镜配光设计,保证路面照度均匀;7、LED芯片推荐使用飞利浦LUMILEDS,欧司朗、CREE或日亚品牌,灯具整灯光效大于130Lm/W,色温3000K±200,显色指数大于70,色容差小于等于5 SDCM;驱动电源推荐使用茂硕、明纬、飞利浦,驱动电源使用低电压输出,输出电压不大于48V,带0-10V调光线,功率因数大于0.95,具有过压保护、过温保护、防短路保护等功能;8、驱动电源外接独立的防浪涌保护器,防护等级:差模≥5KV,共模≥10KV。9、灯具功率150W,寿命不应低于30000h,灯具在正常工作第一年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8%;第二年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6%,第三年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2%,第四年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88%,第五年的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85%。10、灯具颜色中标后由业主确定。”“⑨灯具大:钠灯250W(一)灯具说明1、灯具外形流畅,为流线形设计,外壳材料全为压铸铝,经1250T压铸机压铸而成,强度高、结构简洁,表面经喷砂弹丸处理后表面聚酯粉体涂装;2、灯具反光器采用进口高纯度铝板拉伸成形,反光效率高,灯泡为内换泡结构,光源腔防护等级IP65,灯具内支撑杆采用液压支撑,灯具为上掀盖操作,更换、维修方便;3、灯具的透光玻璃为高透明、高强度钢化玻璃;4、灯具的紧固件螺钉、螺帽为不锈钢。5、灯具颜色中标后由业主确定。(二)技术参数:1、防护等级:光源腔IP652、外壳耐腐蚀性能:II类3、工作环境:-35℃~+45℃ 4、防触电保护等级:I类5、电源电压:220V/50Hz 6、光源:250W高压钠灯”。
飞利王公司投诉称:恒卓公司“故意更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要求参与磋商供应商按照更正公告内容提供3款属于专利产品灯具样品现场参与评标评分、故意违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的专利产品进行招投标、故意排斥其他潜在的谈判供应商参与投标。代理公司涉嫌参与采购人、评审专家、中标人围标串标活动,质疑评标全过程是否合规”。
飞利王公司在被调查时称:“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将专利产品列为评审因素,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专利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LED路灯灯具(150W)一套属于高邮市某家单位的专利,事后承诺提供该单位名称。另外两份样品也属于专利灯具,但无法提供专利权人名称。虽然未在质疑函中提出发布更正公告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问题,但在投诉事项中进行了说明”。
飞利王公司在补正材料中称:“提供第一款专利灯具著作权是: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专利号是CN213900901U;提供第二款、第三款专利灯具著作权分别是: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丹阳一家灯具厂家,他们拒绝提供专利号”。
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及恒卓公司答复称:“更正公告明确投标单位根据甲方需求制作与原型号规格外观造型相协调的相关款式,投标单位只需提供与原道路路灯造型相近即可”。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蝙蝠翼配光曲线”在该磋商文件涉及的技术参数属于行业通用的表述,不属于特定专利的主权利要求。该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或者供应商的情形。经查扬州市兴泰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六项涉及LED灯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与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不重合。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只是行业通用表述,不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该技术参数要求也不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或者供应商的情形。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LED路灯灯头的安装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与磋商文件中“②灯具LED 300W”的技术参数不重合。磋商文件中的描述只是行业通用表述。“灯具LED 300W”的安装结构,不侵犯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专利权,也不存在指向特定专利或者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本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检索及分析平台,逐项检索了②灯具LED 300W④灯具LED 150W⑨灯具大:钠灯250W的技术要求,除②灯具LED 300W④灯具LED 150W的技术要求“蝙蝠翼配光曲线”外,其他技术要求检索结果均为“暂无检索数据”。其中,“蝙蝠翼配光曲线”为行业通用表述,并非某项专利的主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本局经审查认为,1、飞利王公司向本局提供的公开号为CN213900901U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LED路灯灯头的安装结构”。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主权利要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显示的技术要求并不重合,无法证明“②灯具LED 300W”的技术参数指向公开号为“CN213900901U”的实用新型专利。2、飞利王公司向本局提供的兴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扬州市兴泰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作为申请人或者发明人的专利;该公司名下与LED灯具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并不重合。飞利王公司未向本局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项目评审因素存在指向特定专利的情形,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项目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是否填写错误,是否应认定为无效投标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页显示:“标的名称2023年溧阳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LED路灯灯具采购项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6页显示:“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第17-18页显示:“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审查因素2-1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1、2023年溧阳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LED路灯灯具采购项目,属于房屋建筑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溧阳盛亿建设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8人,营业为 0万元,资产总额为 2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飞利王公司投诉称,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1项中“标的名称”错误写成“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标记项目属性是“货物类”,但成交供应商将行业名称错误写成“房屋建筑业”,违反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要求,应判定为无效竞争性磋商文件。
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及恒卓公司答复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问题,为非废标条件,且该企业为小微企业。
本局经审查认为,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页显示该项目的标的名称为“2023年溧阳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LED路灯灯具采购项目”,盛亿公司并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错列标的名称。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6页显示,该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盛亿公司填写的行业为“房屋建筑行业”,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该项目“资格性检查要求”的审查因素,盛亿公司提供了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提供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应按无效响应处理。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及恒卓公司关于“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问题,为非废标条件”的主张,未向本局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成交供应商是否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问题
飞利王公司投诉称,成交供应商在本次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涉嫌操弄、恶意串通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实施围标、串标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飞利王公司在被调查时称:“盛亿公司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虽然质疑函中没有提出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但在投诉事项中已说明”。并称:“本单位对该项目的投诉事项以本次调查笔录记录的内容为准”。
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及恒卓公司答复称,该项目全过程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本局经审查认为,关于盛亿公司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的问题,飞利王公司未向本局提供材料予以证明,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因此,飞利王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外,投诉人在投诉请求中提及的“代理机构与采购人部分领导人的因果关系”“采购人、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未经依法质疑,在本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其进行调查的笔录中,未向本局表明明确为投诉事项,其在投诉过程也未叙述相关事实依据,本局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飞利王公司的投诉事项二成立,并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其他投诉不成立。
本局另查明,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