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人工智能
信息名称:溧阳市财政局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40/2023-00023
主题分类:财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财综〔2023〕5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产生日期:2023-11-06 发布日期:2023-11-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各相关单位、江苏省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各镇区(街道)财政分局:现将《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常财综〔2023〕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常财综〔2023〕10号《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溧阳市财政局2023年11月6日附件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常财综〔2023〕10号各辖市、区
溧阳市财政局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溧财综〔2023〕5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市各相关单位、江苏省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与资产管理局,各镇区(街道)财政分局:

现将《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常财综〔2023〕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财综〔2023〕10号《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溧阳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财综〔2023〕10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专项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现进一步明确我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

一、征收标准

市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包括天宁区(含郑陆镇),钟楼区(含邹区镇),新北区(含孟河镇、薛家镇、罗溪镇、西夏墅镇、奔牛镇),武进区(含湖塘镇、牛塘镇、洛阳镇、雪堰镇、前黄镇、礼嘉镇、嘉泽镇、湟里镇),金坛区(含金城镇、儒林镇、直溪镇、朱林镇、薛埠镇、指前镇),常州经开区(含遥观镇、横林镇、横山桥镇);

县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包括溧阳城区(含昆仑街道、溧城街道和古县街道);

其他建制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包括溧阳市埭头镇、上黄镇、戴埠镇、天目湖镇、别桥镇、上兴镇、竹箦镇、南渡镇、社渚镇。

各地应按统一的标准征收配套费,不再区分建设项目性质。

二、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1.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征配套费;

2.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5.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免征配套费;

6.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地不得出台权限外任何有关配套费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缓征等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常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常价服〔2014〕112号、常财综〔2014〕21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