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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人民政府溧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溧街办依复〔2023〕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02号答复书),于2023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决定延期至2023年11月5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02号答复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永久妥善保存2008年至2022年间每个批次的可以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丢失损毁是被申请人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管领导应当接受处分。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以没找到为由拒绝公开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证据,不公开可能涉嫌掩盖犯罪事实。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02号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依法办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作出02号答复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村委从2008年至2022年期间每个批次可以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被申请人已将2010年后每个批次的名单复印件公开给申请人。2010年前的批次因时间长远,被申请人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原始资料,无法向申请人公开。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凭证;2.溧城街道文件批阅单、02号答复书及名单复印件;3.情况说明;4.《关于协助查找某村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原始资料的函》;5.送达回证及邮寄证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溧阳市某村民。2023年5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某村委从2008年1月至2022年12月底期间每个批次可以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上报报批的材料名单原始复印件、有权政府部门核定可以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每个批次材料名单原始复印件”。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后,交由其下属的社会事业局承办。承办人员通过查找本单位及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人社科保存的档案,检索到某村委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5年、2020年办理的五个批次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的名单。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发函至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协助查找某村委2010年之前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原始资料。2023年5月27日,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被申请人,称其下属的社保中心不保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原始材料。2023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02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了某村委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5年、2020年办理的五个批次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的名单复印件,对于2010年之前办理的人员名单,告知申请人因时间久远,未能检索到原始资料,无法向其提供。次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及名单复印件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情况说明;3.《关于协助查找某村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原始资料的函》;4.02号答复书及附件、邮寄送达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6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出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某村委2008年至2022年期间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名单复印件,被申请人将其查找到的2011年至2022年期间办理的共五个批次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的名单复印件公开给申请人。对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的名单,被申请人经自行查找及向相关部门发函协助查找,均未找到原始资料,已经尽到合理检索义务。被申请人将检索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上述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妥善保管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问题,该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溧街办依复〔2023〕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