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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溧阳市某招待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投诉中包含的举报线索,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10月20日对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中包含的举报线索。
申请人称:2023年8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称申请人在同城艺龙上预定了第三人的客房,入住后发现第三人处提供的洗发露存在外包装涉嫌虚假标注、隐瞒添加剂防腐剂等情况。被申请人于8月25日受理,并于9月13日答复申请人调解终止,如果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请通过举报渠道举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处理其投诉中包含的举报线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2.案涉住宿订单照片、付款记录、案涉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对投诉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该投诉。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并对第三人进行询问。经调查,第三人经营场所内未查见案涉洗发露,第三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不予认可。因第三人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终止争议调解,并于2023年9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因案涉洗发露的生产企业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书面移送至生产企业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在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其应当遵守平合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相应的内容。申请人在知悉“投诉须知”相关内容的情况下,仍然填写了投诉单,即申请人知悉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的仅是投诉事项,并非举报事项。因此,被申请人只需要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内容中包含的违法线索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违法线索书面送至生产企业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支付截图、订单详情、案涉商品照片;2.现场检查笔录、第三人资质、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3.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业务记录反馈信息网页截图;4.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等。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3年8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其入住的第三人客房内提供的洗发露包装标识等基本信息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受理其投诉。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案涉洗发露。被申请人核实了第三人的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对第三人门牌外观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对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因第三人拒绝赔偿,调解终止。相关线索已经移送至案涉洗发露生产企业所在地的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首页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第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选择投诉单位、填写消费者信息、填写业务信息等操作。故,申请人选择投诉通道进行案涉投诉举报,是知晓该通道的使用场景和目的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2.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支付截图、订单详情、案涉商品照片;3.现场检查笔录、第三人资质、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4.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业务记录反馈信息网页截图;5.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6.全国12315平台使用界面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因溧阳市行政区域内消费纠纷提出投诉,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理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第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第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2023年8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第三人客房内提供的洗发露包装标识等基本信息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要求赔偿。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受理其投诉。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和组织调解,因第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次日将相应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处理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理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投诉权。
三、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线索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上述规定明确了投诉与举报的定义范围。在执法实践中,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亦有不同。本案中,申请人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在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投诉的规则。申请人选择填写投诉单,即代表知悉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的仅是投诉事项,并非举报事项。因此,被申请人只需要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