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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溧阳市卫生健康局
地 址:溧阳市溧城街道永定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中 职务:局长
受委托机构:溧阳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吴 鹦 职务: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溧委办发〔2019〕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溧阳市卫生健康局委托溧阳市卫生监督所依照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协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与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
1.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2.开展辖区内卫生健康监督抽检和专项整治工作;
3.承办委托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1.指导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与服务;
2.监督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按规定对受委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四、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2.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3.受委托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要求,依程序、按委托权限开展行政执法。
五、法律责任
1.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单位越权执法,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
六、其他
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导致委托机关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执行(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原签订的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自行废止。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溧阳市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