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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常州市发展改革委 常州市住建局 常州市市监局《关于明确常州市普通住宅空置物业收费和室内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收费的通知》(常发改〔2023〕3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此前与《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一律以《通知》为准。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uploadfile/czly/2023/1110/20231110155117_2624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