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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停车资源配置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
1 .机动车进入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2. 机动车进入医院配套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延长至1小时(含);机动车进入公园配套的、体育场馆配套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延长至2小时(含)。
3. 新能源汽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同一停车设施每天首次免费停放时间延长至2小时(含);连续停放时长跨计时和计次,或者超过24小时连续停放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重复计算。本优惠不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接受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4. 各类停车设施现行免费停放时间超过上述公布的免费时间的,仍按现行免费时间执行。
5. 各类停车设施的停放服务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间结束后开始计算。
6. 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经告知逾期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承担。
二、调整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1. 新能源汽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服务费在应缴纳金额的基础上优惠50%。本优惠不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接受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辆和包月停放车辆。
2. 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车辆,进入各类停车设施,减半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3.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医院配套停车设施、交通违法(事故)停车设施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4.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国有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仍按溧政发〔2021〕25号执行,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按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文件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1. 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出入口处或者交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 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及时做好停车设施电子计费系统的调整工作,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3. 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据实收取停车费用,不得利用反向抹零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医院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交通违法(事故)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溧阳市公安局
溧阳市城市管理局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溧阳市停车管理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医院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区域
收费标准
连续停放
小型车
一、二类区
首4小时
5元/4小时
21元
首4小时外
1元/半小时
一、二类区以外
13元
0.5元/半小时
说明:
中/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
机动车停放超过免费时长后,按表格中的计费周期进行滚动计费,不足一个计费周期的,按一个计费周期计算。
连续停放是指机动车进入上述停车设施的计费时间开始,24小时内连续停放的最高收费;超过24小时后,重新开始进行计费并累计计费,免费时长不重复。
探视住院病人车辆同一车号24小时内多次停放的,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收费优惠措施,其中,一、二类区收取汽车停放服务费最高为15元,一、二类区以外收取汽车停放服务费最高为10元。
交通违法(事故)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元/小时
15元/天
连续停放超过10天,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中大型车
5元/小时
25元/天
摩托车
(含电动三轮车)
5元/次
10元/天
表格中的“天”指连续停放24小时。实行计次收费的,每12小时为一次,不满12小时按12小时计算。